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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

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桓政办发[2006]76号 【发布部门】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05 【实施日期】200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

案》的通知

(桓政办发〔2006〕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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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各类突发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县所处地理位置及企业、危险源分布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地理位置及危险源分布情况

桓仁地处辽东山区,总面积3547平方公里,山林面积27.4万公顷,全县总人口30余万人,下辖12个乡镇、109个行政村及桓仁镇内1个街道办事处、22个社区。全县“三大高危”企业120余家。其中,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90余家,加油站20余家,建筑施工企业10余家,危化企业20余家,大小地表企业千余家。全县现有机动车辆20000余台、水上大小机动船只100余艘;寄宿制学校16所,在校生33530人。锅炉、压力容器遍布全县各厂矿、企事业单位。 二、特别重大事故类别

(一)本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在我县境内发生,造成特别重大的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 煤、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水上运输、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 公路交通等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3. 一次造成职工、学生、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4. 一次造成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火灾事故; 5. 其他性质特别重大,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的重点是矿山、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寄宿制学校、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及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处理工作。其他事故的抢救处理,由有关 2 / 3

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救处理指挥机构

(一)为加强对特大事故应急抢救处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特大事故应急抢救处理工作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蒲信子 县政府代县长 副总指挥:何庆伟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崔保民 县政府副县长

王立宪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于凯文 县委常委、武装部政委 朱祥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顺旭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振义 县经济贸易局局 曲长顺 县总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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