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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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

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 01- 04

【颁布时间】:2016-12-21 【实施时间】:2017-01-01

【文号】: 京财科文〔2016〕2861号

【颁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规类别】: 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课题)指为落实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围之。

第三条 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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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强化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绩效考评机制,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与市科委共同制定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总体投向。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财政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

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应经费管理办法。负责组织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专业服务机构(受市科委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管理工作的机构)编报项目(课题)经费的预算及决算,组织项目(课题)预算评审。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按项目(课题)进度拨付经费。负责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持单位、专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符合项目(课题)特点的经费部监管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规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组织承担单位落实市财政科技经费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组织承担单位编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经费预算和决算,向市科委报送。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报市科委审批。负责组织承担单位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工作,配合市科委开展对项目(课题)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七条 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和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接住管好”的原则,切实履行在项目(课题)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订或完善与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等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二)负责编制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课题)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在单位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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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等。

(五)配合进行项目(课题)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科委、主持单位、专业服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经费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 项目(课题)经费采取多种支持方式,包括事前直接补助、后补助、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等。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及绩效目标,确定具体支持方式、支出围及参照标准。

第九条 事前直接补助是对科研项目(课题)等活动所需成本,在开展前直接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计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股权投资(含资本金注入)是指财政经费对开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课题)相关的科技企业以股权形式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财政支持方式。

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对金融机构给予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银行、担保、创业投资、保险等支持活动产生的风险,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财政支持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一定时期按照一定比例给予的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采用事前直接补助方式支持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 第四章 经费支出围

第十条 事前直接补助经费的支出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承担单位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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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八)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财政供养人员不得列支劳务费。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原则

1.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

2.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时需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预算编制需提供主要支出容与项目(课题)活动容的相关性、必要性说明,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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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当由项目(课题)负责人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

(二)明细预算编制和使用要求

1.设备费: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使用市财政性科技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履行查重评议程序。承担单位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承担单位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2.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为完成科研项目的任务目标、从科技经费中列支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纳入“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按照实事、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围、标准。

3.劳务费:承担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劳务费分配制度。

4.咨询费: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咨询费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承担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编制预算,并在参加预算评审时提供单位相关文件。

5.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得超过间接费用的比例。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负责人要结合项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和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承担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

项目(课题)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论证“合二为一”,由市科委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坚持科学合理、实事的原则,重点对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专家组必须出具单独的经费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相对独立性。

项目(课题)应按要求参加预算评审,属下列围之一的项目(课题)可不参加:

1.采取股权投资、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除外)、资本金注入、风险补偿金、基金、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项目(课题);

2.政策法规已明确补助标准、围等定额方式,已制定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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