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1:32: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治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治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治理制度》、《短期贷款治理方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治理方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治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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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讲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差不多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 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同意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差不多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依照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 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依照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差不多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托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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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差不多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治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爱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专门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
(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打算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预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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