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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
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办[2010]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04.21 【实施日期】2010.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2010〕54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随着污染减排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在减排考核中越来越注重“三大体系建设”,并自2009年起启动了减排监测体系考核。虽然我省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启动较早,但验收工作却滞后于国家的要求,部分已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与国家标准也存在较大差距。为确保按时完成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打好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翻身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的要求,2010年6月 1 / 5
30日前完成国控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和各地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全部验收工作,严格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提高验收工作质量,为全面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切实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污染源长效监管中的作用。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4月30日前)。
各地应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进行自查,尚未验收的要加快工作进度,制定详细的验收工作计划,督促企业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二)整改落实阶段(5月31日前)。
各地市环保部门要加快对已建成的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开展预验收,对未达验收条件的监控中心和自动监控设备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现场核查阶段(6月30日前)。
结合国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进行现场核查,省环境信息中心对市级监控中心及配套联网进行技术验收。 (四)项目整体验收阶段(7月31日前)。
在各地完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的基础上,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等成立项目验收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对各地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根据粤环〔2008〕9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的规定,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对市级监控中心及配套联网进行技术验收,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 2 / 5
作。
(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各地要提高认识,制定详细的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计划,将责任落实到人,加快验收工作进度。各地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粤环〔2008〕99号附件《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对已验收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组织验收,对已建成的市级自动监控中心开展预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要限期进行整改,确保如期完成验收任务。
(三)根据全省2010年总量减排工作的统一部署,各地要把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及运行作为今年监管减排的重点工作来抓。我厅将对各地验收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项目执行情况不力、未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工作的地方,将从总量减排考核中扣减监察系数,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因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滞后影响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请各地市于4月30日前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计划和自查情况报至我厅,并于各阶段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验收工作计划实施情况总结。我厅将于每个阶段派出工作组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并适时通报各地市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广东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2.广东省市级自动监控中心验收工作方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晓鹏 020-87537854 传真:020-87537834 E-mail:chenxiaopeng@gdepb.gov.cn 附件一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