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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4]21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9 【实施日期】2004.09.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宁政发[2004]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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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探索和创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新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已经依法登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包括镇街企业、镇街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庄合并后形成的建设用地以及其它依法办理集体用地使用手续的土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抵押。

第四条 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可流转的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高淳、溧水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代表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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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村集体经济组

织,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监督;属于镇街农民集体所有的,所有权代表为镇街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使用土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八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集体土地进行权属调查,确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 流转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并领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可申请办理流转。流转程序为:

(1)申请人持经土地所有者同意流转的证明向市、区、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流转申请;

(2)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

(3)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土地流转报批材料进行审批后,由国土资源局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

(4)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领取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前应经村民大 3 / 4

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和登记文件的规定以及流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业、娱乐、旅游开发的要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由市、区、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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