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空调设计规范-空调 规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4:36: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二、侧送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

三、应尽量减少非空气调节区的热泪盈眶转移,必要时,就在非空气调节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气调节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注:送风口的构造,应能满足改变射流出口角度的要求。

第2.4.7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度,应根据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和气流射程长度以及是否巾附等因素确定。在满足舒适和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送风温差。舒适性空气调节,当送风高度小于或等到于5m时,不宜大于是10oC;工艺性空气调节,宜按表2.4.7采用.

送风温差 表2.4.7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 >±1.0 ±1.0 ±2.0 ±1.0~0.2 送风温差(oC) <=15 6~10 3~6 2~3 注:生活区或工作区处于下送气流的扩散区时,送风温差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4.8条 空气调节房间的换气次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每小时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房间应按其冷负荷通过计算确定;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宜小于表2.4.8所列的数值.

换气次数 表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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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温允许被动范围(oC) ±1.0 ±0.5 ±0.1~0.2 每小时换气次数 5 8 12 注 高大房间除外 工作时间不送风的除外 第2.4.9条 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就根据送风方式、送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消声要求较高时,宜采用2~5M/s,喷口送风可采用4~10M/S。

第2.4.10条 回风口的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和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时,宜设在送风口的同侧;

二、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的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第2.4.11条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宜按表2.4.11选用。

回风口的吸风速度 表2.4.11

回风口的位置 房间上部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房间下部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用于走廊回风时 吸风速度 4.0~5.0 3.0~4.0 1.5~2.0 1.0~1.5 空气处理

第2.5.1条 冷却空气时应根据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

二、条件允许时,利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或山涧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三、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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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时,应尽量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方式,当其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

注: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等冷源时,应尽量做到回水的利用。

第2.5.2条 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山涧水作为冷源时,宜选用喷水室;

二、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选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或喷水室,有条件时,亦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

注:当要求冬季或过渡季节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增加空气处理的饱和度时,可采用有喷水装置的水冷式表面冷却器。

第2.5.3条 利用氟利昂直接蒸发或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空气与氟利昂或冷水应逆向流动;冷却器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3 ~3.5kg/(m2.s)。

第2.5.4条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低3.5oC ;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oC ;低负荷时,应防止其表面结冰。

第2.5.5条 冰冷式表面冷却器的冷水进中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于球温度至少 低于3.5oC ;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oC ;管内冷水流速宜采用0.6~0.8M/S。

第2.5.6条 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却器时,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用盐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时,严禁氨作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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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条 采用喷水室处理空气时,若以人工冷源作冷媒,其冷水温升值宜采用3~~5 oC 若以天然冷源作冷媒,其温升值应通过计算确定。

第2.5.8条 当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考虑挡水板的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的影响。

第2.5.9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热媒,宜采用热泪盈眶水或蒸汽。当某些房间的温湿度需要单独进行控制,且安装和选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装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可采用电加热器。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oC时,室温调节加热器就采用电加热器。

第2.5.10条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不包括二次回风)宜过滤,过滤设备宜采用无纺布或泡沫塑料等作滤料的过滤器。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宜按终阻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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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冷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

第6.1.1条 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根据建筑物用途、所需制冷及冷水温度以及电源、水源和热源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氟利昂压缩式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压约定缩式制冷。

注: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和蒸汽喷式制冷时,尚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3.3和6.3.4条的规定。

第6.1.2条 选择制冷机时,台数不宜过多,一般不考虑备用,并应与空气调节负荷变化情况及运行调节要求相适应。

注: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连续运行的系统,可设置备用 的制冷机。

第6.1.3条 制冷量这580~1750KW(50*10~150*104kcal/h) 的制冷机房,当选用活塞式或螺杆式制冷机时,其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第6.1.4条 大型制冷机房,当选用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160KW(100*104kcal/h) 的一台或多台离凡式制冷机时,宜同时设置一台或两台制冷量较小的离心式,活塞式或螺杆式等压缩式制冷机。

第6.1.5条 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制冷机可按热泵特环工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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