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9:28: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文摘要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诉讼过程中,未能真正有效地保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公检法三部门在被害人救助制度衔接上,及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救助实施的细则上,都未能及时建章立制,因而有必要从理论高度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以保证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适用条件、执行程序的内容以及领会其中蕴涵的法律精神能够被清楚、准确地理解。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适用条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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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5-6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念与意义................6-7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发展沿革和现状............7-9 (一)英、德、日等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简史....... 7 (二)英、德、日等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比较........8 (三)中国的被害人救助制度..........................9 三、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基本问题...........9-11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理论问题................9-10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践问题...............10-11 (三)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救助问题......................11 四、改革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想与设计.......11-18 (一)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2-13 (二)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立法...............13-18 1、制度的适用原则..............................13-14 2、制度的适用对象.................................15
3、救助金的标准及数额.............................15 4、救助机构的设立.............................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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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救助资金的来源................................ 16
6、救助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等.................16-17 结 语........................................... 17-18 参考文献............................................18 后 记............................................ 19-20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初探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 黄国飞
前 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法律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国际间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持续关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已逐步进入立法保护阶段,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提高,在给与被害人经济上援助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之后,各国都将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事项关注在避免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追诉过程中再次遭受被害的刑事诉讼程序权利方面的保护议题上。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新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这是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第一次明确地将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部门法。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笔者看来,其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中最大的缺陷就是在于没有确切的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被害人的权益从根本上说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着很大差距。
由于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扮演着被动挨打的角色,加之其他相关措施的不完善,被害人往往沦为刑事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工具,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往往也变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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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空文,这样刑事诉讼将会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压力与伤害。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身为加害人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其权利受到极为充分的保护,但是,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却长期处于被忽视的状态,这种刑事诉讼结构对于被害人而言显属失当。1 应当承认,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国家刑罚权的追诉、审判过程中,确有加以保护的必要。然而,在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之下,刑事被害人不再享有追究加害人责任的主导权,仅能被动地成为刑罚权发动的一环,并且仅能依赖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慰藉,被害人已无法自力救济,实现正义。因此,国家有义务、有必要赋予刑事被害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经济救助权利。 在国外,被害人保护立法是在被害人权利运动的推动下建立和发展的,遵循一种自下而上的路径,相关规定多从被害人需要的角度衡量,是从现实的权衡到抽象的规定,这在立法上表现为首先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其次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害人的隐私权、知情权,扩大其程序参与权。2而反观我国,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遵从得是一种从上而下的赋权,并且主要是靠学术界来推动的,基于程序价值层面的考虑,从理性的思辨到抽象的规定,这在立法上表现为在扩大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方面进展很快,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例如赋予被害人当事人诉讼地位,但却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这使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法律制度表现出先天的不足,也是被害人的现实状况未能得以改观的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现实,对刑事被害人而言,经济补偿权利无疑比诉讼参与权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我国亟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未能从被告人获得执行或其他渠道得到充分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其直系亲属,通过法定程序给予一定司法救助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后,法院执行机关发现被告人根本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导致其生活极其困 1.李文健.转型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及其价值论[J].法学研究,1997,4.
2 王志华.犯罪被害人二次被害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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