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文件汇编(上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9:07: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小企业私募债法规(2012-5-27 目录 (上册 一、 上交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二、 中证登

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关于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深圳分公 司

三、 证券业协会

1.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2.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 专业评价的通知 (下册 四、 深交所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债字〔2012〕17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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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 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 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 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 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备案及发行

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