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0 18:05: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到新的企业作为国家投入资本,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剥离、不分割。

(二)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且改制单位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需保留在新企业中的,应按规定将保留的国有资产折算成国有资本(国有股权),作为国家资本投入,并明确国有股权行使单位。

(三)改制单位改为国有独资企业以外形式企业的,按国家规定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划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安臵、社会保障等费用,其费用标准按改制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制单位改为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形式,包括国有非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企业、整体出售、兼并等,改制单位需要出售国有资产的,原则上优先出售给改制后的企业、单位和内部职工。

(五)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规章明文规定可从净资产中提取职工集体股的改制单位,在扣除职工安臵、保障费用、剥离资产后,可按具体文件规定计提职工集体股。其他改制单位不得仿照或参照办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法规、部委及省人民政府规章对行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收入属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收入,缴入省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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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库。

改制单位的提留经费,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标准一次性从单位净资产或国有资产变现收益中提取。

六、纪律要求

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职工利益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事业单位改制之机,以将国有资产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从中谋取私利。严禁藏匿、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严禁违反改制工作程序,损害职工利益。凡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损害职工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事业单位,指省委、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和省政协机关、省法院和省检察院机关、省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各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省委、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处臵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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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行政事务 国有资产 处置 改制△ 通知 报 :省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纪委。 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机 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2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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