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5:11: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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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

导读:5月4日起,徐州新出台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进一步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

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依法给予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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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征地补偿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本办法实施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已转为城镇居民,并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煤塌陷地征地补偿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4〕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抓好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协议签订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设立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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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及该资金的筹集、拨付。监察部门负责征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监督及违法案件的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征地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农工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审核及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建立。

第五条 县(市)、区应建立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数据库成员名单由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农工、公安等部门审核。

下列人员应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入学、入伍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和入伍五年以上的士官);入狱、劳教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16周岁以下人员;其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历次征用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已离退休或退职并领取离退休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含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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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和退职人员);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空挂户、寄住人员、暂住人员。

第六条 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数量变化台账,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台账;公安部门必须建立征地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台账,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全省四类地区划分标准,全市分为三类、四类两种类别地区。三类地区为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四类地区为九里区、贾汪区、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

第八条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报县(市)、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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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必须在征用土地手续报批前,将所有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缴至被征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600元,四类地区每亩14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民小组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15000元,四类地区13000元。

第十条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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