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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
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
鉴于全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包装物、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引。
一、主要依据
GB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HJ 1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二、术语
1、警告图形符号。本文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指危险废物产生、临时存放、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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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存放、贮存等有危险废物短期或长期存在的场所。
3、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场所。
4、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
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包括桶、袋、箱、框等等。
三、标志内容及规定
(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悬挂时,则悬挂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50CM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当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在150-100CM之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则应靠近上沿悬挂;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在该贮存设施上,或在该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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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设施附近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4、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5、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不外排存放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该贮存设施适当的位置上,也可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单独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建有厂房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设置要求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未建厂房或不便于悬挂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标签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可以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具体设置要求是:
1、危险废物贮存在库房内或建有围墙、防护栅栏的,可将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悬挂在内部墙壁(围墙、防护栅栏)于适当的位置上;当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在两种及两种以上时,危险废物标签(附件B-1)的悬挂应与其分类相对应;当库房内不便于悬挂危险废物标签,或只贮存单一种类危险废物时,可将危险废物标签悬挂于库房外面危险废物警告标志一侧,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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