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8 8:56: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

监审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本[2005]32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1.03 【实施日期】2005.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的通知

(苏价本[2005]329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规范成本监审行为,促进成本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规则

1 / 2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成本监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重要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定、调价进行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价格成本监审。接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的监审任务。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定价目录规定权限范围内所列商品及服务的成本监审,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监审任务。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成本监审工作的具体事务。成本监审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成本监审人员应当参加由国家统一命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发放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

第五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