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2:19:3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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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有关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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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协调等事务。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房管、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社、民政、监察、审计、法制、信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征地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房屋拆迁的实施。

第七条征地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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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地房屋拆迁管理

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等程序;

(二)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

(五)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按照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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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搬迁腾地,实施房屋拆除;

(九)依法应当遵循的其他程序。

第九条在依法履行告知征地情况后,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依法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五)转让、抵押、出租房屋;

(六)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为注册地址新办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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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办理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当增加费用的,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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