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资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9:37: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计规定载荷,不得在楼板上钻孔、开凿槽坑,严禁在阳台(露台)加建任何封闭式建筑物。阳台(露台)装修前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防渗漏、排水等措施,否则因此造成渗漏水、管道堵塞、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后果,由该业主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4、花园装修规约:严禁在花园内加建封闭式建筑物。严禁在非联体/双拼住宅花园内设停车位。未经许可严禁在花园围栏开设出入口。在花园内建造亭、廊、石山、喷水池、花架及其它园艺建筑应以不影响整体美观、不影响他人为原则,高度不超过首层层高。建造亭、廊、石山、花架等园艺建筑物,其投影面积应不超过花园面积的5%,距相邻围栏应不少于1米。为保障建筑物的安全,严禁于花园内开井、种植深根植物。为便于清理和维修,公共化粪池、污水池的清疏口上方不得加建构筑物,清疏口要预留使用,不得密封。

(十)装修房屋不得有任何改变、损坏建筑结构的行为,并应遵守以下规约: 1、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不得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3、不拆除阳台之间的分隔墙,不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不改变房屋外型、外观;不改变房屋外墙面的的颜色、形状;不改变房屋窗户玻璃的颜色、形状,不粘贴反光膜;不在玻璃及外墙面粘贴标语广告;不改变阳台围栏。

5、不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十一)为避免或减轻噪音、废气、废水、废料、震动及灰尘对相邻住户的影响,施工过程中应关闭门窗;进行外墙翻新、装修工程,应采用有效措施封闭装修区域,如搭建防护支,安装防护网(膜),悬挂必要的安全标识等。

(十二)装修前,要计算好实际用电容量,如实际用电容量大于额定用电容量,请到供电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不得擅自增大用电容量,以防超负荷用电而发生事故。

(十三)装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规定,注意消防安全,装修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

(十四)装修期间,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五)为维护园区内的良好治安环境,保障本园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利益,凡

在本园区内施工的装修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约:

1、严禁在装修单位内进行违法活动。

2、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上追逐喧闹,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装修单位内吸烟,不得在装修单位内乱拉乱接电线及使用电炉或明火。 4、所有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机电、消防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自负。

5、不得采摘本园区内的花果,践踏草地、折损树枝(干)。 6、不得在本园区内散发装饰装修商业性广告或滋扰其它业主。

违反上述规定者,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并收回其装修人员出入证,禁止其再次进入本园区。装修单位的业主有责任对装修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确保装修人员遵从有关规定。造成损失损害的,装修单位业主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第五节 交通管理规约

第十二条 本园区内车辆行驶及停放应遵守以下规约:

(一)进入本园区的车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园区车辆管理制度,按交通规则及本园区内路标、交通指示牌指引行驶;如遇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需要,对本园区内的交通改道或临时封闭道路,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应予以配合。

(二)物业服务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限制以下车辆进入本园区: 1、载重1.75吨 (含1.75吨) 以上的车辆。

2、一切噪音大、污染大的机动车辆(凡对本园区环境可能造成污染的车辆应冲洗干净及做好防污染措施,经物业服务企业许可后方可进入)。

(三)在本园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1、鸣按喇叭;

2、无证驾驶及驾驶无合法牌照机动车; 3、学车、试车或飙车;

4、在公共道路上溜冰或使用滑板; 5、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

6、跨位停泊或停泊于车位界线之外; 7、在公共场地洗车和维修车辆; 8、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四)车位的经营与管理

1、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有偿方式处分,且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园区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业主共有的绿地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经营。

2、本园区采取“停车位有偿使用,车辆有偿停放”的管理模式,业主应遵守本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所制定的停车管理制度,服从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停车位的管理,禁止车辆乱停乱放。

(1)车位所有权人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车位物业服务费。

(2)业主使用本园区的车位,应向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交纳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实际收费名称以当地政府审批的收费名称为准,下同)。

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可选择逐次计费、短期有偿使用、长期有偿使用的方式将车位交给第三人有偿使用。如短期或长期有偿使用车位的,车位使用人须与车位所有权人、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

如逐次计费的,若当地政府规定须按照其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则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若当地规定无须政府部门价格审批,由车位使用人与经授权的车位经营者(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的,则按照以下标准计费: 。

3、停车位的场地使用费和物业服务费并不包含对车辆及其车内财物的保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的损坏或丢失等事故不承担保管责任。如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车位所有权人、车位使用人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协议,交纳保管费用。

(五)对于本园区内的违规行驶、停泊车辆等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物业服务企业可采取拖车等适当措施排除妨碍,情节严重的报交警部门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六节 公共管理规约

第十三条 本园区倡导和谐良好的社区氛围,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相互尊重、诚信友爱、包容谅解、友好互助、融洽相处,共同遵守以下公共管理规约: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任何人士均可报公安机关或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二)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未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不得在本园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派发传单、进行商业活动或树立标志、广告牌等。

(三)不损坏本园区内的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园艺小品、观赏水池、湖泊等公共绿化和公共园艺设施,不损坏各类共用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不制造影响他人的噪音、声响(如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

舞会,制造车辆、机器运行噪声等)。

(五)不在公众场所睡觉;袒胸露背。 (六)不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或戏水。

(七)不单独留居年幼儿童、老年人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于物业内,以免发生危险。

(八)不在绿化树木、围墙等公共区域拉绳牵线,晾晒衣物;自觉维护小区整洁美观环境。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园区内饲养动(宠)物应做好动(宠)物的检疫、防疫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饲养动(宠)物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由动(宠)物的饲养人、看管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同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园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空间、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物业服务企业按经营收入总额的 %提取增值管理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全部纳入园区服务资金,用于支付未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相关经营成本。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使用、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本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支出。

第四章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本园区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