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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职工持股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职工持股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职工持股会,是为职工向企业投资提供适宜的途径,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度,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企业是指北京市**企业制度试点中有的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试点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已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持股会是依照本办法设立的、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职工持股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第五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防震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七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八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必须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职工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改委)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宇航局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并负责全市职工持股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团办)是全市职工持股会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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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
第十条
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一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二) 注册金额不低于10万元; (三) 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 有职工持股会名称,职工持股会名称统一使用“北京××××××××公
司职工持股会”字样;
(五) 建立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六) 已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需经股东会同意。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来源应以会员的现金出资为主。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一) 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 宗旨;
(三) 职工持股会注册; (四)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 会员转让出资的规定; (六) 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七) 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 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由拟投立职工持股会的企业作为职工持股自主办单位提出筹建职工持股会的申
请,并承办职工持股全部筹备事宜。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应向市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 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 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三) 公司章程(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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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凹和由出资证明样式; (五) 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金额的5%。 第十七条 会员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会员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主办单位向市社团办申请设立登
记。
主办单位应向市社团办提交下列文件: (一) 职工持股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市体改委的批准文件; (三) 职工持股会章程; (四) 验资证明;
(五) 社团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市社团办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以下人员可自愿参加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
(一) 设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
册上列名的职工;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
(三) 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第二十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依本办法及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三) 查阅职工持股会章程、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职工持股会的开支帐目,
监督职工持股会的管理,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 按其出资取得权利;
(五) 职工持股会终止后取得职工持股会的剩余财产。 (六) 职工持股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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