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4:26: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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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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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范围分为水库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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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保护范围执行五十至二百米的规定;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保护范围,一般为三百米。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五)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十万立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章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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