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4:48: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英挪渔业案

英国诉挪威

国际法院,1951年 【案情】

英国长期以来在挪威海岸外的海域捕鱼。自17世纪以来,英国就经常在捕鱼方面与挪威(当时是丹挪王国)发生争执。1911年后,英挪两国还发生过几次捕鱼争端。1933年,英国向挪威政府提出一份备忘录,指责挪威在划定领海基线上所采用的方法不合法。1935年7月12日’挪威颁布一项国王诏令,诏令宣布北纬26°28'8”以北的海域为挪威专属渔区。根据该诏令,挪威沿岸以其外缘的高地、岛屿和礁石的48个点为基点,用直线把这些基点连成直线基线,宣布基线向海一面4海里的海域为挪威的专属渔区。英国在1933年已曾经反对过挪威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并认为挪威采用的直线太长(最长者达44海里)。挪威1935年的诏令颁布后,英挪两国进行了多次谈判,但没有结果。在1948-1949年间,英国很多渔船被挪威政府拿捕。1949年9月28日,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国际法院指出挪威划定领海的方法是否违背国际法。因英挪两国均已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国际法院接受了这个案件,对英挪两国的渔业争端进行审理并在1951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

【诉讼与判决】

1.诉讼要求。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院:

(1)宣布适用于划定基线的国际法原则。挪威政府将根据这条基线向海一面划出一个延伸4海里完全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的专属渔区,这条基线的确定应尽可能考虑双方的论点,以避免两国发生进一步的法律争议。

(2)如法院认为挪威政府有权划定上条所指的渔区并把该渔区只留给其本国国民使用,请对挪威政府对在该线以外的区域干扰英国渔船所造成的损失判予赔偿。

2.诉讼主张。

英国政府认为挪威政府1935年诏令所划出的线不是依照国际法划出的,并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原则是:领海基线必须是最低潮线;连接内水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

挪威不否认有这些规则,但认为这些规则对挪威不适用,并坚持说它所采用的划定基线的方法,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说都是符合国际法的。

经过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后,国际法院认为本案须研究三个问题: (1)英国提出的原则是不是国际法的正确说明? (2)挪威的方法是不是符合国际法?

(3)挪威的国王诏令是不是正确地适用了这种方法? 3.法院的分析。

法院认为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有几个基本点是必需考虑的。第一个考虑是领海从属于陆地的观念。沿海国正是根据陆地才有权取得沿岸水域的权利。国家划定领海界线时必需考虑实际的需要和当地的要求,并考虑领海基线的划定可能偏离其海岸一般趋势的合理的范围。第二个考虑是某些海域与把它分隔或包围的陆地组成部分之间的靠近程度,因为划定基线时,应考虑其靠近程度是否足以使该海域成为内水。沿岸国在有关海湾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地理情况来决定。第三个考虑是延伸的范围除了地理因素之外,不要忽略了特殊的经济利益,这个因素的现实性和重要性是由长期的惯例所证实了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英国提出了两个原则,一是“低潮线原则”,二是“十海里原则”。

至于“低潮线原则”,国际法院指出:为了确定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国家实践曾采用过低潮线、高潮线或两者的平均线。这个标准能清楚地体现领海与陆地领土毗邻的特点。各国都采用这个标准,挪威和英国都采用这个标准,不过作法上各有不同,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则。 在本案中,挪威的4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只是这4海里应从什么地方算起。挪威的低潮线应该从什么地方划出。这就首先要考虑挪威海岸的特点了。挪威海岸长约1500公里,地貌异常特殊,沿岸群山环抱,断断续续,其中包含无数岛屿、小岛和干礁,形成一个星罗棋布的小岛群,挪威称之为“石垒”(sk-jargaard)。海岸外是一片浅平的沙滩。该区域渔源丰富,足当地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来源。从争议地区最南端到“北角”,沿岸就是一片石垒。在石垒里面,几乎每一个小岛都有大小不等的海湾、海峡和仅供当地居民来往的水道。“石垒”构成挪威陆地的一个构成部分了。挪威的海岸不像其他国家那样是陆地与海洋的明显边界,而是其“石垒”的外界。在确定挪威领海基线的时候,低潮线是大陆的低潮线还是构成其大陆一部分的“石垒”的低潮线?就是说,挪威主张的4海里领海宽度的起点线一基线应从大陆的低潮线算起,还是从“石垒”的低潮线算起?英国认为挪威的基线应该是构成挪威领土部分的干地和挪威内水的低潮线。法院不能同意这个看法。法院指出:适用低潮线规则有三种方法。那就是:平行线法(trace parallele)、圆弧法(arc of circles)和直线法(straightbaseline system)。最简单的是平行线法,即领海的外界完全与海岸平行。这个方法对海岸正常的国家是容易做到的。当海岸曲度很大(如挪威海岸东部的芬马克)和沿岸岛屿密布(如沿着挪威海岸西部的“石垒”)的时候,基线就会脱离低潮线而只能根据地理结构划出了。在这种情况下,低潮线就不能作为一个规则提出来要求海岸线必须与它的整个弯曲度相一致。在本案中,英国在备忘录中曾以低潮线标准反对挪威,但它在复辩状和在其代理人的陈述中已放弃了这个观点。但另一方面,英国在复辩状中又认为正确的方法是“圆弧法”。圆弧法是美国代表在1930年在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提出的。这是用新技术划出领海宽度的方法,其目的是实现领海必须沿着海岸线划出的原则。但这种方法也没有法律的强制作用,英国代理人在口头答辩中也承认这一点。法院指出,为了实现领海带必须沿着海岸线划出的原则,许多国家已认为有必要采用直线基线法,它们并没有受到别的国家反对。直线基线法就是在低海线上选定适当的点,用直线把各点连起来。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用予正常的海湾,也可以用于曲度不大的海岸。英国认为挪威只能用宵线划出湾口的封闭线。法院不能同意这个看法。如果领海的基线必须沿着“石垒”的外线划出,就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方法只能适用于海湾了。

至于“十海里原则”。英国认为,根据国际法,海湾的封闭线不应超过10海里,除非挪威能证明所有大湾小湾都是它的历史性水域,封闭线才可以超过10海里,但英国也承认挪威有权把这些水域作为它的历史性水域。 挪威认为它以历史权利作为根据,但它对历史权利的解释不同,正如挪威代理人在听讯时所说的,“挪威政府不是以历史来论征它的额外权利,对海域提出为法律所拒绝的权利,挪威是用历史和其他因素一起来说明它所采用的方法是符合法律的。”

挪威政府的历史权利的概念是与它对一般国际法规则的理解是一致的。在它看来,国际法的这些规则已考虑到事物的多样性,划线必须符合不同地区的特殊情况。它认为,它所采取的直线基线法是当地情况之必需,是完全符合法律的。 国际法院指出,“历史性水域”通常是指内水。英国把历史性水域适用到内水和领海,这是违背国际法的。至于直线的长度,虽然有些国家主张十海里,但也有许多国家采用不同的长度。因此,“十海里规则”无论对海湾来说,还是对各个岛屿之间的海域来说,都还没有取得普遍国际法规则的权威。由于挪威已不能在其海岸适用十海里规则,就不能以这个规则反对挪威。

关于第二个问题。1935年诏令所适用的划线方法是否符合国际法?

挪威认为,采用直线法划基线,已成了挪威传统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由挪威海岸的特殊地理情况造成的。这种作法已为一系列的实践形成为挪威的一种制度。六十多年来,这种制度从来没有受到其他国家反对。国际法院也认为,挪威政府从1812年的诏令以来,直到本争端发生以前,就不断地通过诏令、报告、外交照会等文件表明采用直线方法划基线。挪威的直线基线制度是从在本争端发生以前,就已经在长期的实践中确定下来了。各国政府对这种方法的容忍态度证明他们不认为那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多少年来,连英国也没有提出异议。只有1933年7月27日的备忘录才受到英国正式反对。挪威的划线方法是根据其地理特点的需要决定的,它并没有为其他国家反对,应认为是没有违背国际法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挪威的国王诏令的划线方法是否正确适用?在辩论中,英国认为:挪威1935年国王诏令所划定的基线中的某些线段,例如斯维荷尔泰维特(Svaehol thavet)和洛伐维特(Lop-phavet),没有完全沿着海岸的一般方向,因而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法院研究了这两个线段之后,认为斯维荷尔泰维特实际上是一个带有海湾性质的盆地,不过分成两个大湾。洛伐维特在基线与陆地部分的稍许偏离,不能认为是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斯维荷尔维特自17世纪以来就被挪威认为是它的内水,早已隶属于挪威的主权之下,至于洛伐维特,偏离是很轻微的,由沿岸国自己解决就行了。

4.判决。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驳回了英国的要求,并于1951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 判决以10:2票判定: “1935年7月12日挪威国王诏令划定渔区的方法没有违反国际法。” 以8:4票判定:“由倒王诏令采用直线方法划出的基线没有违反国际法。”

判决作出时,阿尔瓦勒斯、海克沃斯、舒模等三位法官发表了个别意见;麦克奈尔和里德两位法官发表了不同意见。 【评注】

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及其他海域的起点线。确定基线是海洋法中最重要的问题。但海洋法上还没有为各国统一适用的原则或规则。罗马时期最初采用高潮线,后来改用低潮线。低潮线现在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了。1812年的《北海渔约》把低潮线称为“实际的标准”。在1930年的国际法编纂会议上,低潮线被称为“通常的基线”。1958年的《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把低潮线称为“正常基线”,所谓正常,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它与海岸完全平行。但在海岸不那么正常的时候,就是说,在海岸弯曲度很大和岛屿又多的情况下,沿岸国就采用别的基线,直线基线就是普遍适用的一种。

在本案中,英国认为挪威不应采用直线基线,不应以石垒的外缘作为基线,不应采用超过十海里长度的基线。这三个主张都给国际法院驳回了。直线基线最

先是英国采用的。远在1604年,英国就用直线划出马恩岛和安格尔西岛之间的基线。后来许多国家都用直线划出湾口或河口的封闭线。到19世纪,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直线基线了。因此,挪威用直线划出其基线,那是无可非议的。至于挪威的基线应是连接其石垒最外缘的线还是其陆地的海岸线?

国际法院根据挪威沿岸的地貌特点,认定“石垒”是挪威陆地的一个构成部分,因而基线应是石垒的外界而不是陆地的海岸。这个判断是非常客观和公正的。所谓十海里的长度标准,在国际法上根本就没有这个规则,那只是英美北大西洋海岸渔业仲裁案裁决中提出的建设,运没有成为习惯法规则。 本案是有关领海基线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案例。国际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采用直线基线的三个基本观点:

(1)沿海国有权根据自己的地理特点选用划出领海基线的方法; (2)直线基线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 (3)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沿岸国的内水。

这些观点是在总结海洋法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这些观点已为各国在实践中所接受,并已反映在《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条和第8条中。国际法院在本案的判决对现代海洋法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英国和挪威渔业案与领海基线的确定

国际法院对英国挪威渔业案例的判决对世界各沿海国领海基线的确定有着重大影响。本文简单介绍了海洋法公约中的领海基线条文和目前基线的状况。 由于国际海洋划界工作的进行,世界各沿海国的领海基线标准应当统一。

自从国际法院1951年12月18日年对英国挪威渔业案例判决以来,国际海洋法和国际实践有了巨大的发展和变化。英国挪威渔业案是50多年前世界上划出的第一条领海基线的案例,它对当前的领海基线的确定与国际海洋边界划定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1.首例领海基线案例与直线基线的产生

对英国和挪威渔业案的判决是国际上首例有关领海基线问题的判决。挪威拥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其沿海水域蕴藏着丰富的渔业资源。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挪威和英国之间经常为挪威沿岸的渔业发生争端。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挪威于1935年公布敕令,把北纬66°28′08″以北的沿海水域划为挪威的渔业区。划定渔区的方法是:从俄罗斯边境到韦斯特峡湾之间,用直线基线把挪威本土和岛屿或岩礁上选定的48个基点,用47条线段连接起来。其中39条线段的长度在24海里以内,有8条超过24海里,最长的达44海里。挪威将该连线的内侧水域作为内水,并把此基线以外的4海里海域划为领海。挪威这种渔区的划定,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对英国人完全付诸实施。英国于1949年就此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1935年挪威敕令划定渔区的方法,以及敕令按照这一方法所规定的领海基线是否违反国际法的问题作出判决。挪威根据1935年敕令划定海域的方法在国际社会是人所共知的。法院判定挪威划定领海所使用的方法以及由此方法所制定的基线并不违反国际法。后来,这一判决的基本原则被普遍应用,成为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4条关于直线基线划法的规定。

上述第4条款关于直线基线的规定受到国际法院对英国和挪威渔业案例判决的启示,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条款,虽然有些变化,但基本上重复了上述1958年公约第4条款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