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民诉法司考选择题与解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6:44: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5年) 单项选择

35、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据此可知,本案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诉申请。

选项C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据此可知,本案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调解。

选项D错误。《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受害的消费者甲依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36、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据此可知,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

得知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因此,许某在得知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据此可知,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丙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据此可知,应由院长(而非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据此可知,许某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但不能提出上诉。

37、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可能是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财产,也可能是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是指

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仍属于给付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38、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赵某为共同原告

B.赵某应以刘某侵权起诉,陈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赵某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某为商铺的共有人之一,其对刘某与陈某争议的标的物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参加诉讼后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9、徐某开设打印设计中心并以自己名义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中心未起字号。不久,徐某应征入伍,将该中心转让给同学李某经营,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中心承接广告公司业务,款项已收却未能按期交货,遭广告公司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 A.李某 B.李某和徐某 C.李某和该中心 D.李某、徐某和该中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据此可知,本案适格的被告是徐某和李某。

40、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