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法律分析及所思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22:49: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会人,作为一个职业人的责任和使命。如果冉某能履行好他的社会职责,第一时间停车,第二时间报警,公交车很大可能不会坠江!鲜活的案例就曾发生在我们身边。

某个清晨,深圳的一辆公交车驶出了站台,一个戾气冲天的贱人!无赖!流氓!他要下车,司机不让!这贱人直接脚踹司机,司机晃了晃身子,操作车辆路边停车后,操起灭火器就把这贱人逼下了车……(真希望司机师父报了警)。两厢比较,冉某,你没做不到第一时间路边停车,谁让你来当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

冰冷的法律分析犹如那十五具冰冷的尸体,但我们为什么还要再一次面对冰冷!鲁迅先生说:“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现实),敢于直面淋漓的鲜血(生命)。”鲁迅先生还说:“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谁的不幸,除刘某和冉某的13名亡者。有人说,他们是无辜者。可惜,公交坠江之前没有一个人觉得自己有责任去制止刘某!相反,我在网上看到一个网友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某次乘坐公交车,上来一位大妈,因为投币不够和司机争吵起来,随时有发生肢体冲突的可能。坐在司机后边的一个大爷劝了劝这大妈,大妈说少管闲事!大爷来了句,我一个人坐着孤独寂寞,你和司机吵还不如和我吵。就这样,成功转移了大妈的怒气,争吵在大妈一个人

喋喋不休的骂声中平息了……(还是希望司机路边停车开双闪后把报警把这大妈请下车,不能将一车人置于可能的危险之境地。)

我想在我继续像狗叫之前,我还是继续进行冰冷的法律分析!毕竟活着的人不光需要感情慰藉,还需要金钱赔偿。但我更希望接下来以及刚才冰冷的分析能让贱人意识到自己是人,能让人意识到人不仅仅是人,还是社会人,是有身份的人,是有社会职业责任感的人!

该说除刘某和冉某之外的13个人了。他们坐上了死亡之公交,是命也好运也罢,总归他们死了。他们死了,他们活着的亲人怎么办?他们的亲人除了悲痛之余,很多人应该开始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的无票旅客。”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公交车公司,黑车一般为黑车司机的运营者或司机本人,在本案中为公交车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13名无辜乘客,由于在该事件中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其家属可以向涉事公交

车运营公司主张相应的法律权益。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当然,涉事女乘客刘某其家属同样可以主张权益,但由于其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其家属的权益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到此,公交车公司要对13名乘客进行赔偿。公交车公司赔偿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向刘某进行追偿,刘某的遗产将会作为执行判决书义务的财产。至于,司机冉某会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则要看冉某是否最终会被法院认定为犯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则其不会被认定为工亡。当然,冰冷的法律解释不应该是最终结果。在我看来,即便冉某不被认定为工亡,公交车公司也应该给予冉某家属赔偿或是补偿。

冰冷的法律分析以及沉重的思考只希望每一个人做人,做好一个社会人,一个有身份的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