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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
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司发[2018]1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7.27 【实施日期】2018.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通知
(沪司发〔2018〕113号)
各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得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关于统一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关通知要求,本市定于2018年底前统一换发新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1 / 2
(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所持司法鉴定许可证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司法鉴定机
构,同时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一致;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符合第一条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所属司法鉴定人,所持司法鉴定执业证仍处于有效期内;
(三)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单以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2017-2018年度》为准。 二、换发新版证照所需提交的材料
由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专人,统一提交本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换发新版证照所需的材料。
(一)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旧版《司法鉴定许可证》(含正本、副本)和司法鉴定人旧版《司法鉴定执业证》。
若旧版证照遗失的,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以遗失公告替代旧版证照;若旧版证照仍需在诉讼活动中使用的,提交情况说明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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