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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

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滁政[2005]26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2 【实施日期】2005.05.1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的通知(2014)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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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同意滁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府法〔2004〕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

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该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受琅琊区人民政府和市执法局双重领导,负责本辖区责任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区、琅琊山风景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市执法局负责。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依照本办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 3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执法局

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 》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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