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24 6:32: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深人规[2007]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4.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4月6日 深人规〔2007〕2号)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和《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深发〔2006〕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