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7:29: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对内称为“中国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对外称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对外英译名为(China Academy of Arbitration Law,[简称CAA或CAAL])。

第二条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是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专业学术社团法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由全国从事仲裁实践、仲裁研究、仲裁教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仲裁相关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成立的宗旨是:积极宣传、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研究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积极开展我国商事仲裁、涉外商事仲裁领域的学术活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和繁荣社会主义特色的仲裁文化,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热爱中国仲裁事业的人才,团结全国从事仲裁工作的人员以及市场经济的主体,促进国内外仲裁界的交流和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中国的经济腾飞做贡献。

第四条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法学会的领导和中国贸促会的指导。

第五条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为中国仲裁协会(待成立)的会员。 第六条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住所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任务是:

1. 研究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的客观情况、主要矛盾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对策。

2. 就如何建立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制进行研究,向政府和有关机关就仲裁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或报告。

3. 组织全国仲裁机构进行学术交流、合作。开辟全国性的仲裁及相关主题的专题论坛。就仲裁方式改革、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提高自愿仲裁率、自动执行

率、自动和解率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4. 研究和比较研究有关中外国际、国内商事仲裁、国际公法仲裁乃至其它领域仲裁(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规范、仲裁理论、仲裁实践、仲裁机构以及仲裁事业的发展等等。

5. 建立培训基地,接受项目委托,进行仲裁程序管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培训专业仲裁人员以及仲裁员的后备队伍、秘书人员。对全国范围内的仲裁工作人员、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人员、教学人员等进行培训。

6. 组织年度学术研讨大会、不定期专题研讨会以及国际仲裁大会。 7. 通过包括影视媒体在内的各种方式进行全国性的仲裁宣传、推广、出版、教育工作。编辑、出版定期或不定期刊物、研究文集或文献资料。

8. 进行国际学术交往。提供、开拓国内仲裁界与国外仲裁界交流的渠道和机会。

9. 积极开展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方法的研究(ADR),并及时成立ADR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为从事仲裁研究、教学和仲裁实务的单位及相关单位。

个人会员为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秘书人员;从事仲裁研究、教学和与仲裁相关的单位的人员:热爱仲裁并具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3)从事或关心仲裁研究、教学或实务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 (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会建设,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4)按期缴纳会费; (5)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而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年未缴纳会费而无正当理山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书面通知,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经常任理事会作出决议分别予以警告、通报、劝退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经本会决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资格的取消由秘书处书面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后举行。会员代表的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1)通过或修改本会章程; (2)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3)听取和审查本会会务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会的会务事项; (5)选举产生和罢免本会理事;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但100人以上的会员仍以100人计;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