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20:26: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纪检监察:案件快查快结的六个谈话取证原则
谈话取证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最常见、最重要、最直接的调查手段之一。科学合理开展谈话取证工作是快速、高效、优质地查办违纪案件的关键因素。在新形势下,严格执行依纪依法安全办案要求,贯彻落实查办案件“抓早抓小,快查快结”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谈话取证工作的重要作用。谈话取证工作不是“拉板车”,而是“弹钢琴”,要遵循一定的科学规律,快速突破谈话对象的心理防线,将其由“对抗怀疑”的心理状态转化为“配合供述”的心理状态,促使其积极主动如实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为此,应在工作中把握六个原则。 把握法纪原则 做到“以理服人”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而言,最重要的原则是依纪依法办案,与办案对象开展谈话取证工作,首先必须牢牢把握法纪原则,掌握谈话过程的主动权,营造“有利于我方”的谈话氛围。
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对象不同于恶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党员领导干部,有的工作多年、位高权重。与他们进行谈话,谈话人员一般在职级、年龄、阅历、经历方面处于弱势。只有谈话人员站在党组织的高度,以法纪为出发点,提高自身非职务影响力,才能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让谈话对象心悦诚服,产生敬畏,真正认识到组织是自己唯
一能依靠的,而谈话人员是组织派来的可以信赖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谈话人员的法纪水平是谈话工作的基础,必须在平时加强对相关政策理论知识的学习。只有先学一步,学得更好,才能拥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将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熟记于心,做到“心里有数,上场不慌”。 把握感情原则 做到“以情感人”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谈话对象也是有“七情六欲”的正常人,与对象进行谈话取证工作,利用情感因素转化其心理状态,有时候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是激起被调查人“对党愧疚”之感。被调查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受党组织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党组织给予了其机遇、待遇,而其没有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没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尽到的义务。要结合谈话对象的个人经历和阅历来进行思想教育,唤起对象内心的共鸣,帮助被调查人激起“对党愧疚”之感。
二是激发被调查人“家庭责任”之情。谈话对象作为家庭成员,在面对自己承担纪律甚至法律责任的时候,也要考虑父母、爱人、子女、亲属等。谈话人员要抱着“将心比心”的思维,设身处地地为谈话对象考虑,从家庭责任角度做好思想工作,搞清楚谈话对象的所思、所想、所怕、所盼,通过组织的力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是要帮助被调查人树立“积极配合”之意。要结合案
件的实际情况,与法纪教育串联,告诉谈话对象如果在组织调查期间不积极配合,就无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将承担更加严重的后果。要把对象是否配合组织与对自身未来和家庭的影响联系起来,通过情感唤起对象内心的共鸣。在查清事实的同时,代表党组织给谈话对象带去党的温暖,真正让谈话对象实现“知错、认错、悔错、改错”的状态转变。 把握真实原则 做到“以案示人”
“以史为鉴,可以示今”。在谈话过程中注入案例教育,用真实发生的案例让谈话对象自己去感受,自己去体会,自己去思考,给他们指明方向,比起一味空洞的说教,更加具有感染力和说服力。
做好案例教育工作,“功夫在平时,关键在积累”。要广泛收集对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处理的案例,除了案件基本情况,还包括调查过程、处理及处罚情况、涉案人情况(关心的人的情况)、被调查人检讨认识材料、案件剖析材料等等,越详尽收集,越能得心应手使用。在案例教育中要体现“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原则,体现组织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关心关怀。
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三个结合”。一是外部与内部的结合,即既要选择发生在外地的案件,特别是有代表性的案例,又要选择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案例,特别是谈话对象身边发生、比较熟悉的案件。二是大与小的结合,既要选择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