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管时代到来—2012年以来中国资产管理 法律重大发展综述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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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时代到来―2012年以来中国资产管理法律重大发展

综述

[作者]

王勇(汉坤律师事务所) 谭逸(汉坤律师事务所) 经晶(汉坤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13.05.23

近年来,随着国内机构与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急需更丰富、多元化的资产管理渠道,中国的资产管理1行业得以迅猛发展。在这个大背景下,自2012年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多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投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

1.私募证投基金合法地位首获《证投基金法》承认

2012年12月28日,证监会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投基金法》”),该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修改后的《证投基金法》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投基金(即私募证投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填补了此前的监管法律空白。《证投基金法》主要为私募证投基金构建了如下制度框架: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即私募证投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2进行募集,且合格

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二是基金合同管理制度,即明确了基金合同的必要性及必备内容;三是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制度,即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3履行登记手续,且私募证投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私募证投基金的募集制度,即明确募集对象、规定禁止性募集行为;五是私募证投基金的托管制度,即私募证投基金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此外,私募证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如达到规定条件,经证监会核准,亦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证投基金法》首次将私募证投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意味着私募证投基金终于获得合法地位,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私募证投基金监管体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原登记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的阳光私募证投基金,可按照《证投基金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之前的组织关系可以通过基金合同作出约定,并到基金业协会或者证监会登记或备案,从而纳入新法监管。此项变化,意味着阳光私募证券基金将可以在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4等不同的组织形式中加以选择。

2.券商资管规则修订为券商资管业务松绑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集合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

细则》(“《定向细则》”,和《管理办法》以及《集合细则》合称为“《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一是取消集合计划的行政审批,实行协会备案管理制度;二是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使用的方式,按照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对投资范围区别对待。对于扩大资产使用的方式,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以及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三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5的限制,同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限制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四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同时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五是取消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管业务的所需达到“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规定;六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此外,《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制定相关法条强化对资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

上述法规的颁布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增强证券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并提升其在资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3.基金公司借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军PE领域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2012年10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两项法规均已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证投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这意味着证投基金管理公司首次获准进入股权投资(PE)领域。《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在以下方面做了进一步约定:一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特定客户制度,即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应为合格特定客户6,人数不应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人民币300万元的投资者可不受此限制,这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的要求相比,无疑大大降低了门槛,为中小投资人开辟了另一条参与PE投资的新途径;二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即证投基金管理公司在规定的时点、或发生规定事由时,向证监会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细化《特定资产管理试点办法》的要求,规范基金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的行为,有效隔离业务风险,鼓励基金公司有序开展差异化、专业化的市场竞争,证监会起草了《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明确了子公司的定义。第二,规定了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材料,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合作伙伴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境内机构,也可以是境外机构;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第三,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在有关报告中详细说明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并对外公开披露。第四,加强子公司的管控,该法从隔离制度和业务协同两个方面对基金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做了制度安排。第五,明确了子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

本次证监会允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PE投资,有望改善一直以来PE行业全国性立法监管缺失的局面,有益于推动PE行业的发展促进PE行业的多元化。

4.期货公司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2012年5月22日,证监会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该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一是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制度,即符合一定条件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