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试行)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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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电力调度中心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试行)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

XX县电网,与XX县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发、输、变、供电

单位以及在XX县电网从事电网调度自动化的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的标准如下: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DL/T 516-2006)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2006]34号文)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

《DL634.5.101-2002远动协议南方电网实施细则 》(调自[2007]1号) 《中国南方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规范》(调自[2008]19号)

《南方电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暂行规定》(南方电网调〔2009〕7号)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缺陷管理规定》(调自[2009]16号) 《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不间断电源配置规范》(调自[2009]15号) 《南方电网地/县级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技术规范》(Q/CSG11005-2009) 3 术语和定义

AGC: 自动负荷控制;RTC:远程终端单元。 4 职责

XX县电力调度中心是XX县供电公司自动化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网自动化系统规划、新建、改造、运行、维护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4.1 负责对县调管辖的自动化系统进行运行维护、调整试验和运行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和下发。

4.2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导则和下达的工作部置与要求等文件、编制县调自动化系统的专用运行规程和标准规程。 4.3 参与审核县调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和设计。

4.4 监督XX县电网供电区域内新建的自动化设备与厂、站一次、二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4.5 编制并上报县调自动化设备的年度定检计划。 4.6 负责编制县调自动化系统年度技改工程计划。

4.7 参加审核县调上报的自动化设备年度定检计划,并及时审批计划外的零检。

4.8 参加XX县电网供电区域内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并及时上报。 4.9 负责XX县电网供电区域内上级调度的厂、站安装自动化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和验收。4.10 负责县调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技改自动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查、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及招标,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4.11 组织XX县电网调度自动化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4.12 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XX县电网内自动化专业的考核、评比、经验交流、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4.13 负责编写XX县电网调度自动化发展远景规划,编制电网调度自动化技措计划、审核本地区所辖县调自动化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技措计划及方案。

4.14 指导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达标工作,负责本地区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考核和复查工作。 5 运行维护管理

5.1 县调要认真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必须保证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的各项指标。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5.2 县调运行考核月报必须在下月5号前上报地调,并简述运行情况分析;地调在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全区自动化运行简报,通报各县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和实用化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5.3 县调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运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每年元月20日前上报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包括全年度运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以及本年度工作要点、自动化人员、设备状况调查表。 5.4 值班制度

调度自动化机构应建立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值班制度。

1)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端宜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可靠性高,且具有完善的故障报警功能的系统,经本调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不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制

度,在无现场值班人员的情况下,系统一旦出现异常,保证值班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处理。 2)发电厂、变电站应加强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在设备发生故障时,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报告。故障发生至开始处理一般不超过40分钟。

3)值班人员在调度自动化系统异常或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

4)调度端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应重视对AGC运行情况的监视,一旦发现AGC功能异常和相关的信息异常,应及时通知调度值班员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进行处理。

5)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在处理事故、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5.5 县调、发电厂所辖RTU如出现故障,应于12小时内迅速恢复,运行地点超出50公里的应于24小时内恢复运行,并及时通报上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

5.6 运行设备变更、检修(除故障抢修)、年检以及CT/PT变化、数据量系数、信息量序号的变更等工作,应提前三天内书面电传报地调,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5.7 RTU更新必须事先报地调。施工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施工过程中,设备停运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5.8 功率总加考核点变化后应及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结果书面报告地调。

5.9 各厂、站一次接线图中功率(有功、无功)输入、输出平衡自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遥信对位检查每半年一次。以上工作做好记录,每月报地调校对1次,双方作好校对记录备查,存在问题及时解决。

5.10 县调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地调自动化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调自动化部门备案。 6 设备管理

6.1 设备检验管理

6.1.1 调度自动化设备应按照相应检验规程或技术规定进行检验工作,设备的检验分为三种:

a) 新安装设备的验收检验; b) 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 c) 运行中设备的补充检验。 6.1.2 各类电工测量变送器和仪表、交流采样测控装置、是保证调度自动化系统遥测精度的重要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检验规定进行检定。

6.1.3 变送器的运行应纳入计量仪表监督,变送器的校验应纳入计量仪表范畴。

6.1.4运行中设备的定期检验分为全部和部分检验,其检验周期和检验内容应根据各设备的要求和实际运行状况在相应的现场专用规程中规定。

6.1.5 设备经过改进后或运行中出现故障或异常修复后必须进行补充检验。

6.1.6 某些与一次设备相关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如变送器、交流采样装置、远动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相关设备、电气遥控和AGC遥调回路、电能量远方终端等)的检验时间应尽可能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进行,并配合一次设备的检修,检查相应的测量回路和测量精度、信号电缆及接线端子、并做遥信和遥控的联动试验。

6.1.7调度自动化设备检验应由设备的专责人负责现场组织。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检验前应作充分准备。图纸资料、备品备件、测试仪器、测试记录、检修工具等均应齐备,明确检验的内容和要求,在批准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检验工作。

6.1.8 在对运行中设备进行检验工作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专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以及设备的检验质量。

6.1.9 设备经检验合格并确认内部和外部接线均已恢复后方可投运,并通知有关人员。要及时整理记录,写出检验技术报告,修改有关图纸资料,使其与设备的实际相符,并上报相关的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备案。

6.1.10各类仪表、仪器和测试设备应有专人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要建立记录卡或记录簿,将检修校验及相应资质的计量机构校验的结果登记备查。

6.1.11各类仪表、仪器和测试设备,应按量值传递标准,按周期进行校验。各发电、供电、基建等单位与调度自动化有关的最高等级的标准仪表,应按规定定期送相应资质的计量机构进行校验。

6.2 设备检修管理

6.2.1 计划检修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6.2.1.1 仅影响本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主站计划检修工作,应办理相关专业的会签手续,报本级调度机构分管领导批准;

6.2.1.2 影响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主站计划检修工作,除向本级调度机构申请外,还应向上级调度自动化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调度自动化部门应办理相关专业的会签手续后方可批复;

6.2.1.3子站计划检修工作,应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若该检修工作同时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