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规范防范措施(八大作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2:52: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 6.3 《动火证》的审批

6.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6.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6.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 6.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6.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6.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6.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三、破土作业

1.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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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

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动土作业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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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办理作业证

《作业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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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安全教育

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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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检查工器具及现场环境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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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设立警示标志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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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作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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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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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挖掘坑、槽、井、沟等的规定

2.6.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2.6.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GB 7059和 GB 12142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2.6.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6.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2.6.5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2.6.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2.6.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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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完工验收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3.《作业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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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作业证》由动土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3.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3.3施工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3.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作业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3.5 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3.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作业证》留存,分别送档案室、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3.7 《作业证》 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3.8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9 《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四、断路作业

1.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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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

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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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

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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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

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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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1.5 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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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 2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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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

2.1 《作业证》的办理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方可作业。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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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作业现场的管理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3.安全要求

? 3.1 作业组织

3.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3.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3.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3.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3.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 3.2 作业交通警示

3.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3.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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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3.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3.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3.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3.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3.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 3.3 应急救援

3.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3.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 3.4 完工恢复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4.《作业证》的管理

? 4.1 办理时机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 4.2 《作业证》的填写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 4.3 《作业证》的审批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五、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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