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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

法》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服[2013]1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10.25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湘价服〔2013〕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服务价格监管,进一步贯彻实施《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我局对2000年制定的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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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 》的规定,为规范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和申请办证的经营服务单位。

第三条 凡从事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服务项目经营者,实施收费前,应到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服务价格登记,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以下简称《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四条 《服务价格登记证》是经营者从事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收费的合法凭证,经营者在没有取得核发的《服务价格登记证》前,不得收费。

第五条 《服务价格登记证》分正本和副本。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悬挂;副本用于购买票据、亮证收费、年审,按要求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正本内容包括:证号、经营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服务项目、有效期、制证机关、发证机关、发证时间。 副本内容包括:在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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