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1:24: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协会工作指
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5]6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01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5年2月1日 银监发[2005]6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现将《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 1 / 4
与协调的职能作用,完善外部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银行业监
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协会,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银行业协会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市)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 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对于已经设立的,要参照本指引进行规范。 2 / 4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均是独立社团法人。地方银行业协会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但不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与合作。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作为其会员的地方银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根据银监会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可对涉及全行业的专项业务工作对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 银行业协会应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