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0:55: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 物业管理概述

1.如何理解物业管理的概念?p1 2.如何理解物业管理的基本特征? 答: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3.物业管理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主要基于三个原因:、一、房地产物质形态演变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二、建筑物

区分所有要求业主共同管理物业、三、业主共同管理物业要求引入市场机制。 4.如何认识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和发展?p6-10 答:

5.如何认识物业管理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

答:物业管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有助于改善人居工作

环境、二、有助于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三、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四、有助于解决城乡就业问题、五、有助于推进社会建设。 6.简述现阶段政府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必要性。

答: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建

设是弥补物业管理市场失灵的需要、二、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三、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建设是推进房屋管理制度转型的需要。 7.比较分析《条例》颁布前后以及《物权法》颁布后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特征。P12-16 8.如何理解《条例》的立法理念、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答: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

方面:

一、是强调保护业主的财产权益,协调单个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关系; 二、是强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 三、是强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平、公开和协商方式处理物业管理事项。 主要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一)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则 (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 (四)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9.《条例》确定了哪些基本制度?如何准确把握其内涵?

答:确定了业主大会制度、业主规约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服

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七项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其内涵

10.《条例》在制度建设上有哪些特色?

答:一、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二、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三、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四、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11.《条例》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有哪些特点?

答: (1)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存。(2)充分体现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 (3)体现了业主

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原则。

12.如何准确把握《条例》确立的物业管理的基本法律关系? 答: (一) 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

(三)开发企业与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四)供水、供电等单位与业主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五)社区居委会与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六)物业管理各方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13.如何认识《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答: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业主在共同

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的权利与义务,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 14.业主的身份如何认定?

答:业主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15.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如何构成的?

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二、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三、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16.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答:专有部分认定为: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应当认定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认定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

应当认定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17.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

18.《物权法》及《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住改商”是如何规定的? 答:《物权法》第七十七条首先明确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

为经营性用房。

19.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0.《物权法》对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答:《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建筑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作了如下规定: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

租等方式约定。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1.侵犯共有物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权利人请求侵害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同样也有四种:

(1)排除妨害;(2)恢复原状;(3)确认处分行为无效;(4)赔偿损失。

22.共同管理权的内容和表决规则由哪些?

答: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下列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决定共同事项,按照下列规则表决:

(1)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

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 意。

(2)决定有关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 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3.《物权法》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如何规定的?

答: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

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业主委员会是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

履行管理的职责。

24.业主的诉讼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二)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业主请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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