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2:53: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

法人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

(一)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保本和保证收益型理财投资业务,应业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部门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如有交易资格要求,须预先取得市场成员资格。

(二)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除符合(一)款条件外,监管评级应

在三级(含)以上,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含)以上资金业务工作经验。

(三)AA级(含)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等业务,仅限监管评级在三A级(含)以上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除符合(一)(二)款条件外,还需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部门并建立专门的资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四)在前款规定外,开办其他业务资金品种的,由银监局参考以上三类业务品种的风险程度及对应的开办条件,并结合相关的监管规定,提出具体开办要求。

(五)银监局可以监管评级为基础,对法人机构资金业务风险管控能力进行专项评估,据以对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提出更为审慎的监管要求。

二、强化省联社资金业务的服务性

省联社应根据法人机构资金运营能力差异及其客观运用需要,按照市场化、差异化原则,提供安全有效的资金业务服务。

(一)实施分类服务与指导。对于具备交易资格与自营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应积极支持其自主运用富余资金,指导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对于地处偏远、信息闭塞、监管评级水平较低、尚未取得交易资格或缺少自营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可按市场化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运用服务。

(二)改进服务方式。省联社应以为法人机构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为主要服务方式,由法人机构依据省联社提供的信息及渠道与对手方直接进行交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进行三方协议运作,逐步降低省联社先归资金后同意运用的业务规范

(三)规范资金来源与运用。省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不具备交易资格和自营能力以及缺少投资渠道的法人机构,确需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省联社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流动原则,除存放同业外。可慎重选择低风险业务品种进行投资,如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含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及同业存单等。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债券投资应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凡是交易账户浮亏超过已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0%或银行账户减值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省联社对法人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与其他上存资金混用,严禁投资购买债券。

(四)合理分配收益。省联社资金业务收益应按照“资金所有者享有”的原则进行分配,支付法人机构的综合收益(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上存资金利息及返还利润)不得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省联社不得违规截留资金业务收益,不得从中列支应使用管理费开支的项目。从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用于困难机构帮扶。系统流动性支持以及其他合理的公共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