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焊安全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3:21: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井下电气焊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仅限在以下地点:主井、副井、回风井井底 第二条 设备拆装不得采用在井下使用电气焊作业的方式进行,不得动用电气焊进行维修。必须动用电气焊时,必须运输出井。

第三条 井下每次电气焊作业必须专门制定安全措施, 每次编制的措施只针对一个地点一次有效,严禁一个措施重复使用。

第四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并报县、市公司总工程师、经理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电气焊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在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值班领导应对电气焊作业统一协调安排,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汇报调度室,调度人员要做好记录。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六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七条 对储存易爆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等施焊作业,必须先采取相关措施,清理介质,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进入

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配备专门的监测报警仪器,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八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九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汇报调度室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十条 井上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十一条 按照要求编写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安全科统一存档。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永丰煤业有限公司施工的所有单位。

电气焊作业审批单

审 批 栏 施焊地点 作业内容 年 月 日 时 分 计划作业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编 制 人 作业负责人 审批部门/领导 通 风 机 电 安 监 调 度 总 工 矿长 泽州公司总工程师 泽州公司经理 市公司总工程师 市公司经理 审批人签字 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