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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苏政发〔2014〕2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国发﹝2013﹞47号),现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3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按照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上报,并根据需要征求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规定由地方政府核准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按照规定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各设区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 2 / 3

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市、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的项目,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6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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