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20:54: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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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范围外的环保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省或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或依规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用。

6.征地拆迁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半包方式(包工作、时间)的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控制,采用全包方式(包工作、时间、费用)的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2.5%控制。特殊情况由地方政府与铁路总公司另行协商解决。

7.对未执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的在建项目,实际补偿费用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费用的,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设计、监理等五方确认的工程数量和实际已签订的补偿协议计算费用上报征地拆迁清理文件;末次清理文件应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征地拆迁完成数量五方确认资料、征地拆迁相关实施补偿协议、第三方审价报告,及实际发生拆迁数量和补偿标准与原批复对照分析。其中2012年及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实际补偿标准高于初步设计批复的,可根据实际补偿标准和初步设计批复数量计算费用对征地拆迁费用进行阶段性调整。对确需调整征地拆迁费用的,比照I类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建设单位向总公司上报调整文件时须附建设单位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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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设计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铁院,总公司计统、

建设部,鉴定中心,工管中心。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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