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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 6:14: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

内容摘要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想认真贯彻,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行政执法的定义、特征、原则入手,然后再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使执法目的脱轨,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下,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领导决策机关“依法治理”的观念不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不足;立法中的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实,使一些行政管理事项, 实体上有法可依程序上无法操作。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要性。最后,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字:行政执法特征原则问题建议

随着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近年来,我们的国家在立法、司法及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基本达到了逐步建全、完善并日趋成熟。开创了各项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社会局面。特别是在涉及面最为广泛的国家行政事务管理领域,立法数量和执法力度均是空前的。几年来,通过中央及地方立法体系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艰苦努力的工作,切实加速了国家政府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实现依法治国,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其功绩不可忽视。但是,由于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再加上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历史根源和国民法制素质相对较差的特点,虽然在行政立法、执法方面取得了空前的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轻视。现本人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本质、内核入手,从行政执法的定义、原则、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表现及本人的几点建议入手阐述、论证。 一、行政执法的定义、特征、原则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亦称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职能活动。 (一)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的特定性。行政执法活动是一种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活动。所以执法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行政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

2、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性。行政执法是一种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无论采取任何形式,都必须以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维护行政执法合法性的基本前提。

3、行政执法权责的一致性。行政机关对某一对象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利(职权),又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职责),行政机关对其职权和职责不得自由处分,无论是转让,放弃或是主观随意变动,都将承担失职、渎职、违法、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4、行政执法目的的公益性。行政执法是执行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并将它适用到具体的人和事,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其目的是以实现社会公共意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

5、行政执法性质的执行性。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使行政规范得以执行和适用。行政执法行为是使抽象行政法律规范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中介,法律规范只有经过行政执法行为,才能得以贯彻执行。

(二)行政执法原则,行政执法原则是寄于行政执法中,对全部执法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1、严格依法办事原则。严格依法办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关键,是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基

本原则。它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做到严格、严肃、严明。 2、职权专属原则。国家按照科学分工的原则,由法律明文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事项,分别由专门的行政机关管理,调整专门行政管理关系的专门行政法律规范,由专门的行政机关行政。其原则是为了便于管理,专职专责有利于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失职与越权问题。

3、公正、合理原则。其原则是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目的、动机方面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机关执法不得超越适当限度。2、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不得违背一般社会道德准则。3、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相对人应优先考虑从轻的精神。4、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应罚责相当,处罚的轻重应与该行为的危害性相适用。

4、公开、文明原则。其原则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程序、方法等客观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程序内容必须公开,方法、手段必须文明,并加以限制,以保障行政执法的质量及社会效果。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使执法目的脱轨,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体表现如下:

1、在工业不够发达,经济贫穷落后,税收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及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经费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在行政执法中,不是以正确发挥行政管理职能,通过行政管理依法调整各种社会秩序为目的,而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层层逐级下达经济指标任务,盲目的以此作为衡量下级人员政绩的标准。同时经济提成刺激下属的积极性,这种双管齐下的内部管理模式,加速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恶性循环。如:某十户农民状告乡政府不服土地处罚,乡政府向乡长下达计生罚款经济指标,并定有提成。乡干部知道计划生育不能随意牵牛、拉粮,款不易收,就拿一本材料纸,分别找到十家户主问:此房是你家的吗?是就在纸上按指印。十户农民在不明何故的情况下,按了指印,次日乡干部拿着盖有乡土管所印章的处罚决定逐户送达,限期让十户农民拆除居住多年的房屋。此案诉至法院审理期间,该乡政府主动到法院要求自动撤消处罚决定,当审判人员问及原因时,他们说:“我们原想用这些招,迫使农民主动以交钱的妥协办法避免拆除房屋,一不引起上访,二又完成了计生罚款任务,没想到,他们告到了法院。

2、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中,只注重财产罚,不讲求行政管理的社会效果和办案质量,行政法规定的申戒罚、权能罚或其他非财产罚,基本没人适用。个别适用的包括人身在内,最终也将变相转换为财产折抵。这样处罚的结果,对一些轻微的违法受到大量罚款的行为人能起到一点威慑作用。但是对那些严重违法,特别是对那些本小利大,甚至无本有利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人,他们则认为,有钱就能摆平,不但没有震慑力,反而助长了他们的违法气焰,社会效果极差。

3、由于扭曲的利益驱动作为行政执法的目的,导致了具有经济效益可求的行政管理事务争着管,否则将很少有人管。一般的行政执法文体是这样,作为一些特殊执法文体也是这样。即使是对上述行政管理事项,执法人员的心态和力度也是不同的,对法定罚款数额高,幅度大的行政违法事项,即使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但处罚力度和数额却不小,甚至冒着违法处罚,显失公正的风险,也决不心慈手软。而对法定罚款数额小,幅度小的违法行为,即使情节严重,危害较大,查处时,往往很被动,积极性不高。

4、滥用强制措施,以此作为督促相对人交纳罚款的手段。具体表现有以下两种。一是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机关,本身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权力,在查处案件中,还没调取有关证据,还没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有违法事实,有的甚至还没弄清自身有无管辖权。已经怀疑或有人举报某人可能有违法行为,即违法扣车、扣物、扣人,而后口头处罚,不交罚款,既不放人又不放车。二是自己知道本身没有法定的强制措施权,而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利益驱动)挂靠一个有强制措施权的特殊机关作为后盾,借助于相对人不懂法定管辖规定的弱点,动辄

带人、扣物,以此促交罚款,上述两种行为经常形成严重的行政侵权。但慑于行政机关的压力和潜在的势能,多数相对人吃了哑吧亏也不敢追根求源,能托人说说,少交点就感觉是幸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