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28: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洞口县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林业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我县林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 25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和《洞口县干部作风问题问责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范围和对象。局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乡镇林业站、木材管理站、回龙洲管理所等单位干部职工和局属其他单位副股级以上干部实行问责。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所管辖单位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四条 对有关政策、法规等执行不力的效能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对县委、县政府和本局的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应付,造成政策棚架、政令不通的;
(二)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相互掣肘 ,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造成重大项目流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造林质量事故、森林病虫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七)工作时间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下棋打牌、炒股票等活动的;
(八)工作时间在公共娱乐场所从事娱乐休闲等有损公众形象活动的;
(九)参与地下“六合彩”和其他赌博活动的;
(十)在重大事件、特殊时期擅离岗位、玩忽职守的; (十一)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十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集资放高利贷的; (十三)违规私设小金库的; (十四)违规私驾公车的;
(十五)林业公、检、法等特定机关违反特定禁令的 (十六) 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 重大督查事项办理不力的效能过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或不认真办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办结重大督查事项的,或者未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同一事项被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两次以上书面催办通知,仍不上报办理结果的,或者未达到办理要求,被通报批评的;
(四)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办理时,主办部门或单位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或单位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或者干扰、阻碍、不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重大督查事项的。
第六条 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效能过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相应的效能责任。
(一)未履行备案手续,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的,或者在检查中“吃、拿、卡、要”,刁难企业的;
(二)违反企业意愿向企业强买强卖,强行摊派的,或者以共建、协商、评比、研讨、培训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资费的,或者以各种理由借用、占用企业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