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0 3:59: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在未来五年内基本解决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国家和省决定加大“十一五”期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实施力度,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步伐。为保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圆满完成,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让广大农村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全省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农村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基本安全;

2.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不低于55L/人?d为安全,35~55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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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d为基本安全;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10~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供水保证率: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90%~95%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70~100天干旱能连续供水。

5.供水量: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的规定,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所在地、县自筹资金解决。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所在地、县自行解决。

第五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必须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地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干部政绩考核目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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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职责、密切配合,政府部门、水利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职责:

1.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会商水利部门,做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建设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前后水质的检测、监测,提供饮用水消毒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5.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水源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6.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占地、用地等问题。 7.地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地下水的勘查。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申报审批

第九条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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