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7:28: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其他事故由挂靠企业协助挂靠人处理及呈报有关手续,该车辆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及处理有关事宜的费用,由挂靠人自行承担。现挂靠企业赔偿驾驶员的这种费用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挂靠人根据挂靠经营合同的约定,承担该车发生事故的各种费用。审理中存在的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挂靠企业与挂靠人聘用的驾驶员之间因工伤的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挂靠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将自己法定义务转由第三者来承担,故,挂靠经营合同中有关工伤的赔偿,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为无效。挂靠企业无权向挂靠人追偿;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挂靠企业依照挂靠经营合同的约定,有权向挂靠人追偿自己垫支的工伤赔偿费,理由是:首先,由于前述挂靠经营合同概念、特征突出,挂靠经营是在我国特定时段出现了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挂靠企业仅提供经营资格,同时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一年1000-3000元左右),而挂靠人则具有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对车辆管理、营运、收益、聘用人员的招用和工资的支付等。挂靠人是实际的所有权人和受益人,根据民法理论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则应由挂靠人根据约定承担在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二是最高法院和重庆高院新作出的这些规定,从保护劳动者的合同利益时很有必要,而挂靠企业与挂靠人签订合同时新约定的是该挂靠车辆经营中发生驾驶人员的伤亡费用的承担问题,是对
合同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并不对劳动者有效,也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未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和效力性的规定,故挂靠双方约定的发生事故由谁承担合法有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七)关于挂靠企业如何对挂靠车辆安全的监管问题。我院在审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中,挂靠企业提出他们对挂靠车辆的交通安全无法监控,而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挂靠企业也要承担连带责任。随着运输业的蓬勃发展,全国的高速公路发达,跨省际运输和国际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加上养路费和其他管理费的取消,挂靠企业无法对挂靠车辆的安全行驶进行管理,有的挂靠车辆从签订挂靠合同后,一直未回公司进行安全检查,也有的几年未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年检),也不对挂靠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造成挂靠企业对挂靠车辆交通安全事故赔偿风险增大。有的挂靠企业则为了降低赔偿风险,代挂靠车辆垫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从而造成挂靠企业追收垫支款的难度。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大交通事故频繁,特别是公路运输业,而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手续的,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由此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作了严格的规定,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如被查实公安机关应当扣留该车辆,并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据运输企业反映,公安机关对未参加年检的车辆被查实后,仅罚款200元即放行,并未扣留车辆。笔者认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即年检证)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而对罚款200元则是用了“并可以”的文字,从立法上看,未年检的车辆被查后,应当扣留车辆,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但必须补办相应的手续方能放行被扣留的车辆,所以,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未年检车辆管理,这有利于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利于挂靠企业对所挂靠车辆安全上的监管。另外,挂靠企业自身要高度重视对挂靠人员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在签订挂靠协议时,要对挂靠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同时对挂靠人和挂靠车辆在安全行驶、安全检查等方面作特别的约定,对不顾行车安全,不服从挂靠企业的安全管理的,可不予挂靠,这样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近来,公
安机关作出相应的规定,挂靠车辆连续三年不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即年检)的,由挂靠企业出具相应的承诺,可将该车予以注销,这个规定从另一个角度上也保护了挂靠企业的合法权利,但应注意的是车辆登记是行政行为,而挂靠合同则是民事法律关系,望在注销此类车辆的同时,应解除其挂靠合同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