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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深府[2010]10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9 【实施日期】2010.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2010〕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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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 》,加快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巩固提升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城市地位,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

(一)本规定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在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