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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试行银川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
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经]发[2000]9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4.13 【实施日期】200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试行银川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宁价(经)发[2000]96号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0]26号)文件精神,促进发展我区房地产市场,使房地产业成为拉动我区扩大内需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参考外省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银川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中心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设立的为房产地产权利人提供交易活 1 / 2
动、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的固定场所。凡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明文规
定允许有关方面进行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或发生其所有权、产权转移行为除外(包括①符合国家《拍卖法 》规定且具备国家认可的拍卖市场资格的拍卖机构组织的房地产拍卖;②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涉案房地产)。其他房地产交易活动须在交易中心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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