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23:18: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昆明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转变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投入与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引导我市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使之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市场导向企业研发活动、转变财政经费支持方式、鼓励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第二条 补助范围及对象

(一)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范围,是指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所实施的研发项目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的经费支出的总和,并扣除政府投入部分(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

(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对象,是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实施研发项目且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补助方式及依据

(一)根据企业向昆明市科技局申请备案或确认的研发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须申请备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申请确认,下同),由市级财政对其上一年度的研发经费支出额按一定比例、以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给予后补助。

(二)对不同类型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的核定途径分别为: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昆明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以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依据。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方式核定研发经费;其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昆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依法填报《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昆明市科技局会同昆明市财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对其

研发经费支出额进行审计,以中介机构审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的依据。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照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对其中的5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3%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对其中的1000万元给予35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亿元以上的,对其中的1亿元给予215万元补助,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支出额的1%给予补助。

(五)市级财政给予的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的后续研发活动和创新平台建设等的相关工作,企业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专账管理,统筹使用。

(六)在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企业所实施的研发项目须在每个年度的12月31日前先行向昆明市科技局申请备案或确认。在项目实施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