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6:52: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3]24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3 【实施日期】2013.08.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

1 / 3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活跃我市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外来投资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市场为主导,以投资者及其相关方为主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扶持作用,努力营造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二条 通过培育和引进方式,发展注册地在长沙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长沙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将长沙打造成为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长沙并经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2 / 3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

备案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