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5:29: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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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监理单位应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总工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区范围内的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已通过消防、环保、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验收,有关部门已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和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质量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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