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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

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8.03.30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的通知

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托管与运营专业委员会估值核算小组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于2018年3月5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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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二、估值原则 三、估值方法

(一)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专业化估值,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的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本指引所称的非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其股权估值参考本指引执行。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对私募基金持有的非上市股权进行估值时,参照本指引执行。其他类型的投资基金在对其持有的非上市股 2 / 4

权进行估值时,参考本指引执行。

(五)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第(三)、(四)条进行估值,应当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中进行约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自律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估值方法和估值参数等承担最终责任,并定期对估值结论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重大偏差。 (七)本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估值日估计各单项投资的公允价值。具有相同资产特征的投资每个估值日采用的估值技术应当保持一致。只有在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方可采用不同的估值技术,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自律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指引中所指估值技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的估值技术含义相同,估值方法是指对估值技术的具体应用。

(二)如果非上市股权投资采用的货币与私募基金的记账货币不同,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估值日的即期汇率将投资货币转换为记账货币。

(三)在确定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可能影响公允价值的具体投资条款做出相应的判断。

(四)由于通常不存在为非上市股权提供活跃报价的交易市场,因此在估计非上市股权公允价值时,无论该股权是否准备于近期出售,基金管理人都应假定估值日发生了出售该股权的交易,并以此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股权的公允价值。

(五)私募基金投资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发行的不同轮次的股权,若各轮次股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存在差异,基金管理人需考虑各轮次股权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并对其分别进行估值。

(六)在估计某项非上市股权的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从该股权的自身情况和市场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