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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研究

作者:施蔚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4期

摘 要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本科的专业课程设置已经基本成型,其中的优点与不足都值得认真总结与研究。具体而言,在法律实务课等诸多方面,我国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仍任重道远;对于如何加强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如何理顺开课顺序,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等问题,我们仍有必要在理论及实践两个层面不断展开探索。 关键词 法学本科 专业课程 课程设置

基金项目: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百门核心课程“法学方法论”建设项目(2010046) 作者简介:施蔚然,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律史学、法律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29-04

自1978年恢复办学以来,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其中既有长足进展和不俗成绩,也有值得进一步思考与探讨的地方,本文将选取其中的一个小切口——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展开研究,整理已有理论观点及实践操作经验,为进一步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水平提供相应理论支撑。

一、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及其由来

我国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中期,当时一般只设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单一;80年代中期-1997年,除了传统的法学专业外,一些高校因应当时形势开始设置国际法专业、经济法专业和国际经济法专业;1998年新的《普通高等学习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目录内的法学专业增加到5个,即: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此外,还有2个目录外专业,即:商法与刑事司法。1997年10月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确定自1999年起,只按一个法学专业招收本科学生(可在高年级设置若干专业方向),并决定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都必须开设的14门核心课程。

笔者曾于1989年-1993年在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就读法学本科,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的法学专业课程分别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法学基础理论、法律逻辑学;第二学期:宪法、刑法学(总则)、法学古文。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刑法学(分则)、民法学(总论);第二学期:民法学(分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经济法概论。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司法文书写作、中国法制史、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犯罪心理学、行政诉讼法学;第二学期:学年论文和专业实习。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国际法、刑事侦查学、外国法制史;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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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国际私法、行政法。以上课程的罗列,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法学教育的时代特色,正是有了以上述课程为例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历史积淀,才发展出来当下我国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模式,上述课程设置模式成为了沟通过去与现在的历史桥梁。

一段时期以来,全国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均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安排教学,这14门核心课程分别是: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后随时代的发展,在增加了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两门核心主干课程后,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增加到16门。

二、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

结合历史与现实的状况,可将我国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

这一特征的形成已有较长的历史积淀,在14门核心课程确定之前,各高等政法院校(系)即形成了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特征。以笔者的本科学习阶段为例,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在上述必修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多门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例如,审判逻辑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律师与公证、中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都给包括笔者在内的同学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同时,这些选修课也为大家在毕业以后的实践工作及继续深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充分体现了笔者的母校的课程特色。笔者目前从教的法学院除了设置以上14门核心课程外,还开设了法学方法论、习惯法导论等有学校特色及地域特色的法学专业课程,丰富了学生的学习内容。笔者了解到,这样的做法并非特例,在各个高等政法院校(系)的课程设置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理论性基础上的实务性

在笔者的本科学习阶段,法学基础理论等理论法学的教与学,均是从理论到理论;即使是民法学、刑法学等实务性较强的学科,老师也是从理论出发进行讲解,重点讲授理论,授课过程中老师讲解的案例也是围绕着相应的法学理论展开的。当然,在课程设置上,学校也考虑了法学重实用的特点,设置了相应的案例讨论课、模拟审判、观摩审判等课程,还在第三学年的第二学期开设了专业实习,用整个学期的时间展开专业实习——充分体现了在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加强实务工作操作训练的课程设置思路。应当指出,以上这样的授课模式到目前仍无实质性改变。

(三)实体法基础上的程序法

从上文可看出,笔者的本科阶段必修课共有24门,其中,实体法课程11门,占总课程数的46%;程序法课程只有4门,只占总课程数的17%。实体法课程数比程序法课程数多了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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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而且程序法的学习从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也就是说,本科学习时间过半才开始学习程序法知识。而且,与第二点特征相联系,程序法的学习主要也是突出了理论部分,而我们知道,程序法知识的学习主要应与实务操作相联系才能取得更好效果,因此,在实体法基础上展开的程序法学习并未体现出操作性强的特征。例如,笔者至今还记得,在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的那个学期,笔者就为家人代书了一份民事起诉状,但关于起诉状副本的数量,笔者破费踌躇,直到翻阅了法条,才得以确定,可见,程序法的学习可以独立进行,而且应着重强调实作性。从现有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看,程序法的数量为3门,实体法的数量是程序法的近5倍。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仍为实体法基础上的程序法。 三、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相关理论研讨

30多年的高等法学教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同时也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对相关论题的讨论,论题分别集中于以下方面: (一)关于法律实务课的讨论

鉴于法学的学科特色,绝大多数论者都认为应加强法律实务课的分量。有学者提出,经过多年的改革与探索,模拟法庭以其灵活性、实用性及实践效果显著等特点被大多数法学院作为开展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仍有待提高,各法学院应结合自身特点,将模拟法庭以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方式设置为一门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有学者介绍了另一种法律实务教学的形式——法律诊所教育,并认真界定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概念,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是致力于培养律师在完成专业教育时所应具有的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及职责的法学教育。”有学者并不满足于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认为应强化法律诊所教育,并以一个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实践为例展开研究,认为:“诊所教育不能简单移植、应当根据国情进行改造,建议将诊所教育课程纳入必修课范畴,与毕业实习合并,利用现有和当地条件,拓宽诊所类型,拓宽经费和案件的来源渠道。”有学者认真梳理了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法学教育课程的关系,认为传统法律课程的学习可以为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也能够克服传统法律课程的缺陷与不足,所以有必要将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加以结合,并提升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作用与功效。有学者则认为,模拟法庭教学法与诊所式法律教学法都有局限,应以模拟法庭为平台,通过对低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培养其基本的法学素养,对高年级学生则注重模拟诊所式法律教学,培养其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关于法律实务课的讨论仍将持续下去,笔者认为,无论是模拟法庭教学还是诊所法律教育,都是对法律实务课的有益实践,但我们也应当注意,针对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法学本科教育既有职业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课程都是职业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课程的知识本来就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直接的运用,而是用来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的,甚至修身养性的,可以说,把所有的课程都定位于职业运用的大学不是真正的大学,而希望把所有课程的知识都应用于实践的学生也只能是个工匠。”这样的提醒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实,无论是民法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法系国家,西方国家的法学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