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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

内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国机采字[2015]8号 【发布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日期】2015.04.26 【实施日期】2015.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有

关事宜的通知 (国机采字[2015]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财务司、规划司、服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限额工程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 1 / 3

金,投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在200(不含)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预算在60(不含)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单位既可自行采购,也可从入围施工企业名录中选取成交供应商;预算在60(含)-120(不含)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在入围施工企业名录中通过竞争性方式选取1家成交供应商;预算在120(含)-200(不含)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要求,委托国采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预算在200(含)万元以上的目录内工程项目,应委托国采中心组织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目录外工程项目,也可以委托国采中心实施。 二、具体内容 (一)执行期限

本期限额工程采购服务执行期限为:2015年4月27日-2016年4月26日。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入围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6年4月26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工程专业包

本期限额工程采购共设11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弱电工程(含建筑智能化工程、电子工程和安防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建筑防水工程、节能工程、文物古建工程。其余专业的工程项目应参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国采中心办理。 (三)入围施工企业

本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入围企业,附件1),在执行期间,将按照《2015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入围施工企业采购项目服务合同》(附件2)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四)入围优惠率

入围企业均已承诺给予投资预算在120(不含)万元以下项目不小于5%的优惠率,各单 2 / 3

位与入围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该优惠率的标准签订具体项目施工合同。其中,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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