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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技术导则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技术导则
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6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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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技术导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则制定背景及依据
第二条 导则生效日期、执行主体与解释权 第三条 黄石市色彩规划总体目标 第四条 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适用范围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五条 色彩三属性与色调
第六条 建筑物外立面色彩类型与比例划分 第七条 建筑色彩调和法则
第八条 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十大方针 第九条 黄石市城市标识色 第十条 城市色彩主旋律
第十一条 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区域划分 第十二条 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八大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黄石市建筑外立面色彩分部控制与分段控制 第三章 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系统的具体应用
第十四条 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系统的控制层次与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实施建议
第十六条 各色谱色彩与实际建筑涂料、建材色彩间对应统一标准与实操方法 第四章 相关色彩规划控制与引导
第十七条 黄石市道路两厢建筑底部色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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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技术导则
第十八条 黄石市道路两厢建筑外立面色彩连续性控制 第十九条 建筑外立面色彩分部与分段控制及引导 第二十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管控
第二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玻璃与金属色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沿街建筑与街区内部建筑色彩控制 第二十三条 构筑物色彩控制 第二十四条 街具小品色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地面铺装色彩控制 第二十六条 新兴建筑材料的色彩控制 附图一 黄石市总体规划图 附图二 城市色彩总谱
附图三 黄石市建筑外立面色彩比例与配色调和法则 附图四 黄石市城市色彩八大分区图 附图五 色彩控制体系——清、厚、史、新 附图六 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清、厚 附图七 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史、新 附图八 色彩控制体系——雅、产、港、田 附图九 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雅、产 附图十 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港、田 附图十一 街具小品色彩规划示意图
黄石市城市色彩控制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塑造统一有序、特色鲜明、山水交融、新兴时尚,兼具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印象的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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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技术导则
根据《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至2020年)》(2015年修订),结合城市各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湖北黄石城市风貌色彩规划》的技术管理依据。《导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文本实施主体与解释权归属黄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总体目标
1. 贯彻黄石市“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以及“把黄石市建设成为武汉城市圈向东发展的交通枢纽与战略平台,鄂东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历史悠久的矿冶文化名城,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创建和谐、统一、有序的黄石市视觉形象景观。
2. 专业挖掘、科学定位黄石历史传统文化色脉,并加以时代化与国际化的创新运用与推广,塑造城市代表性地域特色景观,品牌化、差异化城市形象。
3. 创建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工具,实现城市建筑色彩从设计、审批到施工的理性化、统一化、数值化科学管控,确保城市建筑色彩景观的合理建设与持续发展。
4. 以成就黄石市城市价值链中的城市综合竞争力,充分提升城市魅力指数为实际目标,构建鄂东区域核心城市所须具有的高端品位与魅力景观。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范围包括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的全部;大冶市金山街道托管部分、汪仁镇的全部;阳新县韦源口镇、大王镇、太子镇全部。
第二章 名词解释
第五条 色彩三属性与色调
1. 色彩三属性包括色相、明度、艳度。
2. 色相:指颜色的相貌。即色彩呈现出的红色、蓝色等模样。国际通用的蒙塞尔色彩体系中将
色相分为10个:R(红)、YR(橙)、Y(黄)、GY(黄绿)、G(绿)、BG(蓝绿)、B(蓝)、PB(蓝紫)、P(紫)、RP(紫红)。这10色相每个都被均匀地分成10等分,共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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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相。
3. 明度:指色彩明暗程度。即色彩是明亮还是暗淡。蒙塞尔色彩体系中的明度分为10个等级。
从0到10,数值越高,色彩越明亮。
4. 艳度:指色彩鲜艳程度。即色彩是鲜艳还是浑浊。艳度数值越大色彩越鲜艳。
5. 色调:指色彩的调子,是明度与艳度的混合概念,即二者予人的综合印象。色调划分为纯色
调、清色调和中间色调。纯色调属鲜艳色调。清色调是在纯色中加入白色或黑色得到的,分为明清色调(如淡、浅、明亮色调)和暗清色调(如深、暗、暗灰色调)。中间色是在纯色中加入灰色得到的(如色调图中的浊、浅灰、强烈等色调)。
第六条 建筑物外立面色彩类型与比例划分(详见附图三)
主色调:决定建筑印象基调的色彩,一般占建筑物各方向外立面面积70%以上(包括70%)。 辅色调:烘托建筑外观的色彩,一般占建筑各方向外立面面积20%以内(包括20%)。 点缀色:点缀建筑外观的色彩,一般占建筑各方向外立面面积10%以内(包括10%)。 第七条 建筑色彩调和法则
建筑色彩调和法则分三种:色相调和法、类似色相调和法与色调调和法。法则具体应用(详见表1与附图三)。 表1 法则类型 用色特性 具体应用 采用一种色相或者类似色相(处于蒙塞尔色相色彩色相一致或相似,明度环划定的同一种色相范围内的近似色相)作为和艳度有变化。即通过近似建筑外立面基调色、辅助色和强调色的统一色色相调和法 色相间色调的适度变化来相。通过对基调色、辅助色和强调色之间色相营造一种高和谐度的建筑明度的高低变化来进行建筑配色。配色时,应印象。 遵循如下原则: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