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导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13:45: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技术导则

清晰区分、展现建筑外立面线条造型、明确不同功能构件轮廓线条,同时起到丰富建筑外立面造型、塑造特色风格与彰显变化的作用。

2. 色彩分段控制:色彩分段控制是针对外立面造型缺乏足够变化、略显单调的建筑采用的色彩

涂装与设计方式,分为横向分段控制与竖向分段控制。 ①横向分段控制

按建筑顶部、中部与底部(基座)实行色彩分段设计与涂装。该方式适用于小高层及中高层建筑等高度在60M以下的建筑。 ②竖向分段控制

按建筑外立面纵向格局的不同特征,对体型外观相同的纵向部位实行统一涂装,使建筑外立面纵向部位特征区分明显,并展示出适度变化与独特风格。该控制方式适用于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等高度在60M以上(含60M)的建筑。

第三章 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系统的具体应用

第十四条 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系统的控制层次与实施步骤 一、控制层次:

1. 以“城市色彩总谱”为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倡导性色谱,对于“黄石重点区域色彩管控”,倡

导着重采用各重点区域相应色彩控制体系所界定的色彩作为建筑外立面色彩的规划管控首要标准。

2. 以“城市色彩总谱”为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限定性色谱,城市内的所有建筑均应严格采用“城

市色彩总谱”实行色彩规划管控,即建筑外立面的基调色、辅助色、点缀色均不应超过“城市色彩总谱”所界定的范围。 二、实施步骤:

1. 明确目标建筑所属区域、道路、功能类型、外观格局、建筑用材、建筑高度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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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确定与目标建筑所属的“八大色彩分区”,并由规划有关管理人员根据“倡导采用推荐色谱,严

禁违反城市色彩总谱”的规划管控原则,指导相关单位对目标建筑的色彩设计、校色、涂装、修整、重涂等相关工作。 三、控制特例

对于市内标志性建筑,如果为突出设计特色、或采用特殊材料进行建造则可适度放宽控制,

但色彩的最高艳度必须控制在“城市色彩总谱”允许范围内。 第十五条 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实施建议

本规划属新兴规划,为使相关规划管理人员、设计与施工人员能由简入繁、逐渐熟练地运用好本规划,特建议于规划实施初期,对各类建筑均采用“城市色彩总谱”作为建筑外立面色彩选取依据,以便相关人员能够快捷、方便、准确地选取出适合的色彩。待相关人员等能熟练掌握色彩规划专业技能、形成足够的色彩审美认知并积累足够规划管控经验后,再适当增大色彩选取范围(但不宜与城市色彩总谱差别太大),提高设计人员的自由度。但对于已经掌握足够色彩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则可对规划管控允许范围内的目标建筑,可适当增大色彩选取范围进行建筑外立面色彩选取、设计或管控。

第十六条 各色谱色彩与实际建筑涂料、建材色彩间对应统一标准与实操方法

本导则所述各色谱中的色彩均采用国际通用蒙塞尔色彩体系进行表示。为便于本规划的有据有效实施,在申报建筑色彩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提供具蒙塞尔色值编号的设计方案说明与图样。

若建设单位在设计方案中采用的特定产品因特殊原因无法准确提供蒙塞尔色值(如大理石因晶体颗粒众多而使色相超过一种),则应首先严格按照“城市色彩总谱”要求控制该建材艳度,同时以该建材的主体色彩印象(在正常光照情况下,正对该建材样板5M视距下所获得的平均色彩印象)作为其蒙塞尔色值。

第四章 相关色彩规划控制与引导

第十七条 黄石市道路两厢建筑底部色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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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底部指建筑物底层部位。其色彩(基座色与强调色)管控规定详见表5。 表5 色彩 控制高度 类型 基座色 按建筑自身结构外观而定 1.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M的低层和多层建筑,建筑底部强调色涂装高度应控制在建筑底部一层且距室外地坪3M(含3M)高度范围内,并应满足占各立面面积比例要求。 2. 对于建筑高度在20M至30M之间的小高层建筑,建筑底部强调色涂装高度应控制在建筑底部一至二层且距室外地坪6M(含6M)高度范围内,并应满足各强调色 立面面积比例要求。 3. 对于建筑高度在30M至60M之间的高层建筑,建筑基座强调色涂装高度应控制在距室外地坪10M(含10M)高度范围内,并应满足各立面面积比例要求。 4. 对于建筑高度在60M以上的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筑基座强调色涂装高度应控制在距室外地坪15M(含15M)高度范围内,并应满足各立面面积比例要求。 注:计算建筑外立面面积比时基座色计入基调色中计算。 第十八条 黄石市道路两厢建筑外立面色彩连续性控制

1. 相同道路两厢建筑外立面基调色采用同色系或相近色系色彩。

2. 控制建筑外立面基调色明度,将相同道路两厢建筑间的基调色明度差最高值限定在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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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外立面 总面积比 20%以下 5%以下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技术导则

3. 控制建筑外立面基调色艳度(纯度),将相同道路两厢建筑间的基调色艳度差最高值限定在3.0以内。

第十九条 建筑外立面色彩分部与分段控制及引导

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与涂装时应具体结合建筑外立面造型与结构特征适度采用分部与分段方式进行控制。

对于建筑高度在60M以下的建筑宜采用横向分段控制方式实行色彩设计涂装,对于建筑高度在60M以上(含60M)的建筑宜采用竖向分段控制方式实行色彩设计涂装。

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与涂装中,应对功能定位不同的门、窗、阳台、底部(基座)入口、隔栅、檐沟、墙裙、装饰性线条等构件实行色彩分部设计与涂装。 第二十条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管控

建筑如采用外墙砖或其他装饰材料,其色彩应依照相关色谱实行管控。同时提倡尽量采用色彩印象沉稳、质感良好的拉毛砖、古陶砖等作为外墙主要装饰建材,此类砖材的艳度可控制在6.0以内(含6.0)。对于反射能力强的釉面砖等则应限制采用,如采用则艳度应控制在4.0以内(含4.0)。对现存色彩艳度高于6.0、反射能力强的面砖或其他外墙装饰材料建议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筑外立面玻璃与金属色彩控制

对于建筑物外立面玻璃或玻璃幕墙,提倡采用视觉通透感良好的玻璃进行装饰,对其色彩控制要求也将适度放宽。对于反射能力强(近似镜面效果)的玻璃或玻璃幕墙,依据国家标准规定,玻璃反射率须严格控制在30%以下,玻璃具体色彩艳度则应严格控制在4.0以下(含4.0)。

对于建筑外立面金属或合金材料,在尊重材料自身固有色彩的情况下,适度控制材料艳度在4.0(含4.0)以下,特别是外表采用涂料等进行涂装或包装的材料,应严格控制艳度。 第二十二条 沿街建筑与街区内部建筑色彩控制

沿街建筑应在确保通过采用合理配色法则营造协调连续建筑景观的同时,注重其与街区内部毗连建筑的色彩控制。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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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沿街建筑与街区内建筑的配色应和谐统一,推荐采用相同的配色法则进行配色控制。 2. 控制沿街建筑与街区内建筑色彩间的色相对比度,降低对比效果,突显和谐性。 3. 严格控制街区内建筑的艳度,在艳度允许控制范围内,街区内建筑基调色艳度不应高于沿街建筑基调色艳度。

第二十三条 构筑物色彩控制

与目标建筑配套的构筑物采用与该目标建筑相对应的色彩规划管控标准实行管控,实际色彩允许与指定色彩存在偏差,但色彩艳度应控制在“城市色彩总谱”允许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街具小品色彩控制

根据黄石市的规划范围,街具小品色彩规划遵循统一的原则,进行全市统一规划。依据黄石的色彩营造方向,街具小品色彩规划的主要目标为配合城市主体色营造时尚的、宜居的、具有浓厚人文底蕴的城市点缀色景观。

街具小品规划主要通过街具小品背景色、色彩logo这两种方式体现黄石的特色。(附图十一) 1.灰色背景

通过背景色体现黄石特色。除了市政交通设施用色依据相关行业规划要求之外,街具小品的整体背景色规划要求采用灰色系,与标准的城市建筑色彩统一协调。与黄石色彩主旋律相辅相成。

2.色彩logo

通过色彩符号体现黄石特色。依据“清新淡雅,五色黄石”的城市色彩总定位,主要通过:山水融城,有色金属矿产丰富,组团城市。五色珍宝等元素的考虑。提出黄石色彩logo。 第二十五条 地面铺装色彩控制

黄石市内的地面铺装色彩应遵循严控艳度、用色清晰、烘衬景观的原则。铺装材料的色彩艳度应控制在2.0(含2.0)以内;铺装采用的色彩色相不应超过3种(含3种),铺装效果不应过于花哨炫目,影响行人注意力;铺装色彩应能作为背景色烘衬周边自然景观与人工景观。 第二十六条 新兴建筑材料的色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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