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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
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1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人员)的基本条件、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本大纲适用于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评审人员培训包括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 2 基本条件 2.1初次培训条件
2.1.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1.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含)以上。
2.2再培训条件
2.2.1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2.2.2每年至少参与完成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或诊断工作。
2.2.3完成网上课堂自学的年度教育。 3培训大纲 3.1培训要求
3.1.1应按照本大纲的规定对评审人员进行初次培训、再培训和年度教育。再培训周期为3年,再培训周期内未达到2.2.2和2.2.3项要求的评审人员应重新参加初次培训。
3.1.2评审人员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标准化标准和评审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3.1.3初次培训和再培训采用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方式,年度教育采取网上课堂自学方式。
3.1.4采用化学品登记中心编写,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推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培训教材。
3.1.5通过培训,评审人员应掌握安全标准化的要求、程序和方法,以及达标评审的原则、要求、程序和方法。
3.2培训内容 3.2.1基础知识
(1)安全标准化发展历程; (2)安全标准化的重要意义;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 (4)现代先进安全管理理念与方法。
3.2.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相关内容解读;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等文件;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等文件;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6)新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2.3安全标准化标准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素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