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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

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方债务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6]7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5 【实施日期】201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6〕7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

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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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 》(青政〔2015〕4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包括省本级、市(州)级、区县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并入本级政府管理。

第三条 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各市(州)、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工作。

第二章 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

第四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包括:

(一)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分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

(二)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 2 / 5

(三)偿债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支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比重,分一

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

(四)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余额的比重,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

(五)综合债务率。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等分项风险指标计算综合风险指标。

第五条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第六条 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省财政厅根据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向各市(州)级政府公布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部分或全部地区开展多次风险评估和预警。

第三章 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第七条 综合债务率高于风险预警线的地区,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风险预警线的地区,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综合债务率低于风险预警线,但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风险预警线的地区,列入风险提示名单。

第八条 列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 3 / 5

算财力,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超收收入,扣除政策规定

各项计提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等,原则上要优先安排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第九条 未进入风险预警名单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地区,要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第十条 各市(州)、县级政府要制定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区县级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要与债券资金分配额度挂钩。列入风险提示名单的地区,省财政厅将适当减少新增政府债券分配额度;列入风险预警名单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分配新增政府债券。确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因素需要分配新增政府债券的,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债务限额内统筹考虑做出安排。

第十二条 省政府根据列入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名单的地区个数、市(州)本级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债务风险防控努力程度等情况,对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地区政府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市(州)级政府也要建立对区县级政府相应的约谈机制。 4 / 5

第十三条 对约谈后一年内仍无明显改善或风险进一步加大的市(州)以及连续两年被

约谈的市(州)减少或暂停对其转贷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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